[食品 Food]食品宣稱 Food Claim
食品宣稱 Food Claim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若宣稱醫療效能,是以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罰則為藥事法91條,60-2500萬。 1.涉及範圍 1.「宣傳之文字」部分,包括內容、排列、大小、形狀等,或「非屬文字部分」,如圖片、圖像、動畫、符號等,或「整體表現(以文字搭配圖片)」,任何隱喻、暗喻、明喻之情事。 2.以「原文」標示之詞句,包含所有語言(日文德文英文韓文義大利文等),亦在範圍內。 3.注意要點: 「註冊商標」,雖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其目的僅為商標權益之保護而非食品衛生管理,故食品無論以任何名詞申請商標註冊,仍屬規定範圍內。 特殊廣告宣稱限制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1歲以下) 1.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2.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僅可以「學術性醫療刊物」、「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未開放民眾取閱)」進行廣告。 4.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5.不得以贈品、樣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未訂生效日)、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1.食品範圍:零食、糖果、飲料、冰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提供之食品。其成分比例符合以下: (1)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2)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3)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4)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2.不得以以下方式進行廣告: (1)17時至21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2)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3)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2.可標示宣稱內容 法規規定可使用內容 1.一般可宣稱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