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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類標示]「食品標示」、「食品添加物標示」、「健康食品標示」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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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的標示大致可分三類「食品」、「食品添加物」、「健康食品」。 依據食安法第 3 條及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 解釋: 一、 食品: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其中包含 特殊營養食品 ( 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 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二、 食品添加物: 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 三、 健康食品: 只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參考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3 條。 以上三種食品標籤由不同法令進行規範,而會有不同的標示內容。 .另外,特別整理食品容器具及洗潔劑標示之方法供參考。以下是各分類之定義說明: 一、 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二、 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食品 不得使用回收再製原料、回收之食品容器具 ) 以上兩項皆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及商品標示法。(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容器具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其他食品容器具 - 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三、    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