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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 Commodity]商品標示 Product Label(20230518正式實施)

  商品標示法 (2023/5/18 正式實施 )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 一 ) 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 二 ) 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新舊法比較 : 新法 舊法 一、商品名稱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二、生產、製造商(或委託製造商,非受託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不得以代理商或供應商或經銷商代替)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原產地 (第2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8條)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

[食品 Food]與玩具併同販售食品之標示 Label for Prepackaged Foods Co-mingled with Toys

與玩具併同販售食品之標示  Label for Prepackaged Foods Co-mingled with Toys 需要加標 「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如乖乖、健達出奇蛋等。 以玩具型態作為食品容器的產品為本規定適用範圍。 排除產品 單純以印刷或黏貼卡通圖案的食品容器,且該容器不致使孩童做為玩具用途時,非屬本規定適用範圍。 倘僅作為短期促銷之用,並非常態之販售型態,例如將玩具以膠帶、雙面膠等簡易方式附於食品包裝外,且食品與玩具本身均 個別完整單獨包裝 者,非屬本規定適用範圍。 其他建議 玩具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檢驗法」及「 商品標示法 」規定。 參考規定~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Regulation Governing the Warning Label of Prepackaged Foods Co-mingled with Toys

[一般商品 Commodity]其他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Other specific product labeling standards(New)

  其他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New) Other specific product labeling standards 以下 11 類須加標內容 服飾、織品、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玩具、文具、電器、 3C(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  、陶瓷面磚、鞋類 服飾標示基準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 一 ) 其適用種類如下: 1. 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 下身類:褲、裙、褲裙。 3. 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 泳裝類。 5. 內著類。 6. 浴袍、睡衣類。 7. 襪類。 8. 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耳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 二 ) 不適用種類: 1. 戲劇服類。 2. 自行訂製服裝。 3. 鞋類。 4. 傘類。 5. 腰帶類。 6. 袋(包)類。 7. 護腕、護膝類。 三、服飾應標示下列事項: ( 一 ) 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 二 ) 原產地。 ( 三 )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 四 ) 尺寸或尺碼。 ( 五 ) 洗燙處理方法。 四、服飾之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 一 ) 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五,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 二 )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名稱,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英文或其縮寫。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得公告其名稱例示表。 ( 三 )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 四 ) 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可標示「純」之字樣。 ( 五 ) 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重量百分比不得標示為「百分之百」,或「純」之字樣。其實際之重量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