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 Commodity]商品標示 Product Label(20230518正式實施)
商品標示法 (2023/5/18 正式實施 )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 一 ) 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 二 ) 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新舊法比較 : 新法 舊法 一、商品名稱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二、生產、製造商(或委託製造商,非受託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不得以代理商或供應商或經銷商代替)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原產地 (第2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8條)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