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食品宣稱 Food Claim

 

 食品宣稱

Food Claim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若宣稱醫療效能,是以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罰則為藥事法91條,60-2500萬。

1.涉及範圍

1.「宣傳之文字」部分,包括內容、排列、大小、形狀等,或「非屬文字部分」,如圖片、圖像、動畫、符號等,或「整體表現(以文字搭配圖片)」,任何隱喻、暗喻、明喻之情事。
2.以「原文」標示之詞句,包含所有語言(日文德文英文韓文義大利文等),亦在範圍內。
3.注意要點:
「註冊商標」,雖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其目的僅為商標權益之保護而非食品衛生管理,故食品無論以任何名詞申請商標註冊,仍屬規定範圍內。

特殊廣告宣稱限制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1歲以下)

1.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2.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僅可以「學術性醫療刊物」、「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未開放民眾取閱)」進行廣告。
4.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5.不得以贈品、樣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未訂生效日)、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1.食品範圍:零食、糖果、飲料、冰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提供之食品。其成分比例符合以下:
 (1)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2)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3)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4)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2.不得以以下方式進行廣告:
 (1)17時至21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2)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3)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2.可標示宣稱內容

法規規定可使用內容

1.一般可宣稱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美麗、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

2.其他可使用例句:
窈窕(姿態美好的樣子)、解膩

3.特定營養素宣稱
符合規定所含含量則可宣稱之例句,並於例句說敘明該效果來源之營養素:

4.若使用「較….少」或「較….多」,則應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相對應表,並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增加/減少量」或「增加/減少比例數」。

5.若使用「微甜」或「不甜」,亦須符合少糖、無糖之宣稱規定。

6.每瓶20g蛋白質、蛋白質佔每日攝取量17%都涉及營養宣稱,故意不建議以此方式宣稱。

其他可使用內容

1.一般描述,且符合實際情形之產品詞句。使用日本原料、經過農藥檢驗、無添加糖等。

2.較為主觀形容之修飾用語:
好吃、美味、美食等,或屬口味上之形容,非為營養、原料成分之描述,如少甜、好苦、不鹹等。

3.若使用五官臟器之文字,但非隱射任何違規情事,則尚無違法之虞。
例如:心之月餅、牙齒軟糖等。

4.屬於祝福、習俗、信仰之字句,但建議僅用在特殊用途。
例如:長壽、平安、智慧、發財。

5.產品宣稱「比較性」之詞句,如「高、低、少等」,且宣稱之成分非屬「營養素範疇」,如「高濃度瑪卡」、「高濃度魚油」等,則應以相同單位比較基準下,加註「比較對象」。若是使用「最」等較極端的詞,則應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以保證宣稱之正確性。但是不能與「營養成分資料庫」做比較。

6.有機農產品(屬農委會管轄):
若產品有國內有機認證,則可以宣稱產品為有機。惟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所以如果該產品只要物經有機認證,則不建議標示為有機產品或使用有機原料。

7.原裝進口:
如宣稱「原裝進口」,即屬原容器或包裝直接輸入產品,並可加貼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中文標示,且該產品不得加以改裝、分裝。另產品倘輸入後,再裝入中文外包裝,不宜宣稱「原裝進口」,或應敘明內包裝為原裝進口,以免造成消費爭議。

8.製造工廠通過ISO22000或HACCP等驗證。
大部分工廠驗證皆會規定不得標示於產品上,以避免誤會產品經過驗證,惟若產品標示「製造該食品之工廠通過OO驗證」,說明清楚驗證範圍在工廠不是食品,勉強可以標示。

9.若產品標示「建議保存溫度」,下游業者(如倉儲、運輸、零售業者)得不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6條第8項-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下游業者僅需依造製造商所設定之溫度執行即可。如產品以室溫運送、保存,而產品標示「建議保存溫度為15-22度」,下游業者則仍可以製造商要求之溫度(室溫)運送、倉儲即可,若保存溫度超過標示溫度,並沒有違反GHP。

3.不可標示宣稱之詞句

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 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解肝毒。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益心臟病患的食品。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化瘀。去風寒。

5.涉及健康食品範圍:
1.調節血脂功能、2.調整腸胃功能、3.免疫調節功能、4.輔助調整過敏體質、5.改善骨質疏鬆功能、6.牙齒保健功能、7.調節血糖功能、8.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9.不易形成體脂肪、10.抗疲勞功能(減少疲勞感)、11.延緩衰老功能(青春永駐、抗衰老、延年益壽)、12.輔助調節血壓功能、13.促進鐵吸收功能

6.宣稱OO科專科醫生,恐影射有特定醫療效能。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
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防止口臭。低GI。GI值。GL值。高生理價蛋白質(蛋白質利用率高)。醣類管理。維持體內酸解平衡。開脾、靜心。抵抗力。保護力。
 (2)五官臟器者:
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或是以五官臟器文字,如眼、膝、關節、心、肌膚(煥膚、亮肌、亮顏)、肌肉等。保養喉嚨。亮眸。噴喉劑。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皮膚紅潤、美白。纖體(瘦身)。消腩。
 (4)為了避免業者濫用本署回覆公文之內容,有關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不得使用:
 FDA○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5)不實、易生誤解宣稱:
 (5-1)造假宣稱
 (5-2)誤解為藥品、中藥品
如「醫院專用」、「服用、忌服字樣」、「臨床實驗證明」、「主治醫師推薦」、「專治」、「舌下錠」
 (5-3)誤解產品為食品添加物
如僅是使用金盞花萃取物,但直接宣稱葉黃素,恐為解為食品添加物
 (5-4)意義不明、造成誤解
本產品無害、
 (5-5)僅限特殊營養品使用之詞句,一般食品不得使用
「代餐」、「OO疾病適用」

6.限定或建議食用之患有疾病族群:(若寫為OO可以食用,如孕婦可以(適合)食用,尚不致誤解)
OO患者建議食用、糖尿病患者建議食用、各種慢性病患營養補充、眼睛乾澀、戴隱形眼鏡者適合食用 (影射對眼睛不示症狀有益)
7.代餐
代餐係指取代正常飲食之餐食。屬特殊營養食品,始得標示代餐,一般食品不得標示代餐,如宣稱代餐,涉屬易生誤解。

易混淆為可用之詞句

1.若是使用可使用例句,但是經過改動,則亦會涉及違規。
違規範例:健康維持改為「健康促進」、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改為「加速牙齒發育」、潤喉改為「改善喉部不適、舒暢喉部不適」、養顏美容改為「美白渙膚」、幫助入睡改為「促進深層睡眠」等。

2.改變不可使用之例句,仍不可用。
違規範例:瘦身改為「維持體態」(影射吃了不會胖、瘦身之意涵)。

3.諧音影射違規詞句,如「想瘦茶」影射瘦身,「醒力」影射解酒。

4.「本產品製造工廠通過OOO驗證」,此內容若標示在產品上,可能會被消費者誤解產品是經過驗證的,但事實上工廠衛生安全或品質的驗證,只針對工廠設施設備,不會對產品認證,所以不建議將此內容標示在產品上。注意!大部分驗證系統(如ISO驗證系統、食品安全衛生管制系統)皆已明確說明不得將此宣稱於產品上。

5.「本產品投保OO千萬產品責任險」,此標示非強制,惟若產品標示之OOO金額為保險之最大金額,應一併加註「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以免使消費者誤會實際理賠金額。(食品產品責任險,於食安法第13條,強制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

6.SGS認證,若僅出具SGS測試報告,為化學物質含量測試結果,並未涉及認證事項,廣告表示與實際情形不符。

7.「天然」係指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如屬經純化後之油脂,非屬天然油脂,惟可宣稱天然植物製成之油脂。宣稱「天然」,產品中所有原料來源均非「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


8.「無毒」亦不得宣稱,任何物質涉入過列均可能有不良影響。宣稱「無毒」,僅能提出農藥殘留檢驗及有機認證等資料,不足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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