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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 Cosmetic]化妝品宣稱 Cosmetics claim

 化妝品宣稱 Cosmetics claim 1. 法源依據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一般商品若為誇大不實、無法舉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3)一般商品若為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罰則為藥事法91條,60-2500萬。 2. 判定原則: 依據「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1) 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 (2) 化粧品得宣稱不得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3) ...

[化妝品 Cosmetic]小包裝標示規定 Label for small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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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裝標示規定 Label for small package 1.符合小包裝之條件 Meet the condition for package: 最大表面積小於40 cm2 Outer packaging or containers of the maximum surface area less than 40 square centimeters 2.外包裝應標示事項: The outer packaging, label, or containers of cosmetic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t least be labelled the following (1)品名 Product name (2)用途 Function (3)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Name of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importer (4)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Manufacturing date and shelf life; manufacturing date and expiration date; shelf life and expiration date. 3.其他應標示項目仍應標示於標籤或仿單上。 According to Article 7 of 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all informations may be labelled on its label, leaflet, card, tag, or description 參考資料~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cosmetic packaging, containers, labels or directions

[化妝品 Cosmetic]其他應加標之產品 Other product need to label special item

 其他應加標之產品  Other product need to label special item 品項 應標事項 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FDA器字第1061602027號) 1. 注意通風。遠離火源及熱源。 2. 孕婦及12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 3. 避免沾染皮膚、眼睛及吸入。 4. 產品屬外用,若誤食請送醫處理。 薰香精油(接觸人體之精油)(經標字第09304607720號) (一)不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 (二)除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外,另須依第三、四款規定標示。 (三)應於包裝容器上以中文標明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應明顯載明本商品係僅供環境芳香用,不得於密閉空 間使用。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住址。 3、商品內容: (1)使用之醇類名稱及含量。 (2)使用之精油名稱及含量。 (3)其他成分名稱及含量。 (4)容量或淨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 5、警告用語: (1)薰香精油閃火點 21℃以下者,應於薰香精油包裝瓶及補充瓶 容器上明顯標示「不可以火焰方式使用」、「遠離火源、禁 菸」、「容器務必緊閉」、「不得儲存於密閉、強光、高溫等場 所」、「直接吸入過量醇類有害健康」、「遠離孩童、防止孩童 取得」及「禁止十二歲以下孩童使用、操作」。 (2)薰香精油閃火點超過 21℃者,應於薰香精油包裝瓶及補充瓶 容器上明顯標示「容器務必緊閉」、「不得儲存於密閉、強光、 高溫等場所」及「直接吸入過量醇類有害健康」。 (3)以上警告用語之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十六號字且需 為紅色粗體」,並應黏貼牢固,不易撕除。 6、消費者服務專線。 7、使用方式。 (四)應於包裝容器、外盒或說明書上標示敘述下列事項: 1、危險處理方式。 2、健康危害效應: 輕度刺激眼睛及上呼吸道,液體直接觸及眼睛會造成嚴重刺激; 吸入其蒸氣能導致打旽及昏睡;而大量攝入或吸入其蒸氣可能會 造成潮紅、頭痛、頭暈、精神抑鬱、噁心、嘔吐、麻醉、感覺缺 失、昏迷;大量的暴露會造成意識喪失及死亡;吞食或嘔吐可能 造成倒吸入肺部。 3、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1)吸入: 1 移除污染源或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 2 若呼吸停止立即施予人工呼吸。 3 立即就醫。 (2)皮膚接觸: 1 立即以緩和流動的溫水沖洗患部...

[化妝品 Cosmetic]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加標事項 Usage precautions for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加標事項 Usage precautions  for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用途 加標項目 燙髮劑 一、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毛髮。 三、燙髮一星期前後,不建議進行染髮。 四、燙髮操作時應戴手套。 五、應避免燙髮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沖洗。 六、應避免燙髮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七、燙髮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八、 因使用燙髮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應避免使用。 九、頭皮、頸、臉部有腫脹、受傷、過敏、發炎狀態、皮膚疾病或身體有特殊情況(如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者,應避免使用。 十、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脫色脫染劑 一、 使用脫色脫染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 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毛髮。 (三) 脫色脫染後一星期前後,不建議進行燙髮。 (四) 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 (五) 敏感性皮膚者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 二、 脫色脫染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 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 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沖洗。 (三) 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四) 使用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 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 因使用脫色脫染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 (二) 頭皮、頸、臉部有腫脹、受傷、過敏、發炎狀態、皮膚疾病或身體有特殊情況(如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者,應避免使用。 (三) 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四、 儲放注意事項: (一) 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 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染髮劑 一、使用染髮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 染髮劑可能引起過敏反應。 (三) 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部位。 (四) 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染髮劑。 (五) 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可能易造成傷害...

[化妝品 Cosmetic]容量、製造商、效期資訊 Information of Net weight or volume, Manufacturer and Expiry date

容量、製造商、效期資訊 Information of Net weight or volume, Manufacturer and Expiry date 1.容量資訊  Net weight or volume information -淨重、容量或數量。 (1)以中文或英文標示公克、毫升、g、ml。 (2)建議不要用國人不常用的單位。 (3)可以另外自願標示允差範圍,如100+-5g 或 100+-1%,允差範圍沒有參考依據,惟建議減少誤差,避免消費糾紛。 (4)特殊案例如:面膜,淨重主要以「精華液」為主,面膜紙食藥署建議加標。 2.製造商資訊 Manufacturer information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1)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並得聯繫到業者為原則,並標示區域號碼或以手機號碼表示,如0800、02-XXXXX等。 (3) 輸入產品應標示實際輸入之業者,實際登記公司的名稱及地址。可以不用標示國外製造資訊。 (4) 依據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所以國內生產產品應標示委託製造業者,亦可加標示實際製造之受託製造商。 (5) 若產品由自己公產生產,則應標示實際製造業者或 (非受託製造工廠),但若標示委託製造業者,後須應上網登錄實際製造資訊。 (6) 若有分裝廠商,則建議加註分裝廠商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不得已分裝廠商取代製造廠商) (7) 小包裝產品須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3.效期資訊 Expiry date information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1)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2) 標示之期日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3) 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參考資料~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cosmetic ...

[化妝品 Cosmetic]全成分標示 Label of Full ingredient names

 全成分標示  Label of Full ingredient names (1) 全成分名稱,應參照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nited StatesPharmacopoeia)或歐洲藥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Full ingredient names shall be labelled in Chinese or English with reference to the pharmacopoeia or official reference books,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 Chinese Pharmacopoeia,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 and European Pharmacopoeia. (2) 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Color Index (CI)或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 Colorant ingredients may refer to the Color Index (CI) and EC Directive Annex IV of U.S. FDA. (3) 香精及香料之標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Aroma 表示之。 Essence and spices may be labelled as Essence, Spices, Flavor , Fragrance, Parfum, Perfume or Aroma. (4) 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1/100之成分後任意排列: (4-1) 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1/100。 (4-2) 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Ingredients shall be labelled in a descending order according to the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