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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Food]較大嬰兒與嬰兒配方食品修正懶人包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刪除項目 備註 1 1.        內容物之主要原料應按其重量多寡順序排列,維生素及礦物質可以「各類維生素及礦物質」標示;惟業者亦可以其自願詳列各種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名稱。 2.        應以單位重量、容積或熱量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灰分、水分及熱量等各項之含量。除前項第五款以外之營養成分,應以標準沖調濃度及每 100kg 或每 100 大卡表示產品養營素之含量。 可參考營養標示規定 1.        格式內容以「每 100 公克 ( 或大卡 ) 」及「每 100 毫升」標示。且不得標示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及每一份量OO公克或毫升。 2.        營養素標示內容以一般食品標示之營養素,並增加 亞麻油酸、 a - 次亞麻油酸含量、水分含量、維生素含量、膽素含量、肌醇含量、左旋肉鹼含量、灰分含量、礦物質 ( 不包括鈉 ) 及微量元素含量約九項。 3.        以上項目 a- 次亞麻油酸、膽素、肌醇、左旋肉鹼含量於「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屬自願標示營養項目。 2 一箱裝有數瓶馬上可食用之嬰兒配方食品,應於箱上標明各項標示。 刪除 3 嬰兒配方奶水加標 1.        本署核備字號 2.        保存期限 刪除 4 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 不得使用「嬰...

大陸禁止進口台灣之產品 Prohibition of imported products from China (依據MW0)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W0」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或「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 可直接參考以下檔案 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彙總表 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Food 食品]食品標示字體大小總整理 Summary of Front size in Food label

[Food 食品]國際食品標示法規比較 Comparison of Food label regula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食品用容器具 Food Utensils and Food Containers or Packaging]產品回收標誌標示 Product recycling l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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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回收標誌標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公告之「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範圍可參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應標示的產品 : 容器商品、乾電池、平板容器(大部分屬免洗餐去)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標示義務人: 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輸入廠商。 應標示於「標籤、本體或包裝」上。 標示條件 : 17公升容量以下,且31種裝填物,且8大材質=需要標示。 裝填物質符合公告 31 項目 ( 不得為空的 ) 1.食品、動物食品、飼料。 2.乳製品。 3.調味品、醋。 4.食用油脂。 5.飲料。 6.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 7.酒(係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8.藥酒,含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者。 9.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10.氧氣。 11.化妝品(不含彩妝類)。 12.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及動物清潔保養用品。 13.精油及樹脂狀物質(係指海關進口稅則3301類物品)、香水、除臭劑。 14.海水、鹽。 15.清潔劑。 16.酒精。 17.眼鏡清洗液、保養液。 18.紙巾、濕巾。 19.乾燥劑、除濕劑。 20.電瓶液。 21.潤滑油、潤滑劑、液壓油。 22.著色料、顏料、染料、墨。 23.蠟、擦光劑、除垢劑、抗震劑、防銹劑、防凍劑。 24.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水泥漆、凡立水)。 25.接著劑。 26.填縫劑、補土、塑鋼土。 27.瓦斯、煤油、燈油、補充用打火機油。 28.環境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 29.農藥。 30.肥料。 31.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名詞說明: (1.)平板容器:係指以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飲用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大部分可回收使用的容器(樂扣碗、杯),非屬於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 (2)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以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材質須符合以下8種 1.鋁 2.鐵(鋼片) 3.玻璃 4.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限...

[食品 Food]有關農產品標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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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標章規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l    定義 : 1. 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2.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Detail. 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二年之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及採集,需三年之轉型期。轉型期間應依據基準規定施行有機栽培或採集,驗證機構得視情況延長轉型期。 3. 友善環境耕作一詞參考依據《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以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友善環境耕作者之農法須符合有機農業耕作方式,並被登錄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認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l    如何加入有機驗證 : https://epv.afa.gov.tw/Home/ApplyOrganic   l    驗證方式 : 國產品 : 依國內第三方驗證 進口農產品 : 1. 境外第三方驗證, 2. 有機同等性國家之有機標章 + 進口審查 ** 有機同等性國家 : 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美國   l    有機產品可使用之原料資訊 : 有機,公告可使用物質正面表列,肥料、資材、農藥、添加物等。 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56 不得使用之物質,基因改造、化學肥料、化學農藥、動物用藥、其他和成化學品。   l    有關有機標章使用 : * 可標示有機之資格 : 1. 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農產品。 2. 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並向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 不可使用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之產品 1. 進口有機農產品。 2. 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 3. 使用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