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容器具 Food Utensils and Food Containers or Packaging]產品回收標誌標示 Product recycling label
產品回收標誌標示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公告之「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範圍可參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 應標示的產品 : 容器商品、乾電池、平板容器(大部分屬免洗餐去)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 標示義務人: 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輸入廠商。
- 應標示於「標籤、本體或包裝」上。
- 標示條件 : 17公升容量以下,且31種裝填物,且8大材質=需要標示。
- 裝填物質符合公告31項目(不得為空的)
- 名詞說明:
- (1.)平板容器:係指以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飲用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大部分可回收使用的容器(樂扣碗、杯),非屬於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
- (2)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以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 材質須符合以下8種
非規範材質材質 : 錫、木片、竹籐、竹筒、鋼瓶、陶瓷。 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非屬公告列管範圍 : 玩具、文具、彩妝、食品添加物、香料、動物用藥、pH試紙本身。非屬容器附件(吸管、量杯、刷子、湯匙)、可摺桶(屬袋)、旅行組塑膠外盒、牙刷泡殼、容器為塑膠外包裝(圓盒及上、下蓋),並係以塑膠平板摺疊貼合而成。 可回收容器標誌
屬於公告之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須依規定標示以下內容。
附圖一、容器回收標誌圖樣(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
-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 塑膠容器回收相關規範,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公告之「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塑膠材質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如「塑膠容器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參考」之圖圖樣。
- 不管幾層包裝,只要有一層為列管容器,即為列管容器商品。例如奶精用塑膠包裝,但包裝外用塑膠袋裝,此塑膠袋不用標,奶精外的塑膠盒仍要標示回收標示。內部襯墊也屬於範圍之一。
-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
- 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生質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正三角形圖樣邊長至少應達1.5公分,並於圖樣下方明顯標示生質塑膠材質英文縮寫字樣。
參考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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