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有關農產品標章整理

 

農產品標章規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l   定義:

1.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2.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Detail.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二年之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及採集,需三年之轉型期。轉型期間應依據基準規定施行有機栽培或採集,驗證機構得視情況延長轉型期。

3.友善環境耕作一詞參考依據《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以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友善環境耕作者之農法須符合有機農業耕作方式,並被登錄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認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l   如何加入有機驗證:

https://epv.afa.gov.tw/Home/ApplyOrganic

 

l   驗證方式:

國產品:依國內第三方驗證

進口農產品: 1.境外第三方驗證,2.有機同等性國家之有機標章+進口審查

**有機同等性國家: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美國

 

l   有機產品可使用之原料資訊:

有機,公告可使用物質正面表列,肥料、資材、農藥、添加物等。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56

不得使用之物質,基因改造、化學肥料、化學農藥、動物用藥、其他和成化學品。

 

l   有關有機標章使用:

*可標示有機之資格:

1.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農產品。

2.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並向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不可使用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之產品

1.進口有機農產品。

2.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

3.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4.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l   宣稱有機限制

**涉及文字:國外有機標章圖案、任何國家的有機文字、由有機農場製作、經有機工廠處理、使用有機原料

1.製造廠或販賣場所名稱要以有機為名稱,其所販售、製造的所有產品皆須通過有機驗證。不得僅部分為有機產品。

2.不得宣稱使用「有機原料」,會使消費者誤解這產品為有機產品。整個產品皆須經過有機驗證。

l   有機的相關用字

若未經有機認證或審查,不得標示任何語言的「有機」。如英文"Organic"、日文" オーガニック "、韓文" 유기농 "、德文"Organisch"、荷蘭文"Biologisch"、印尼"Organik"、法文"biologique"、歐盟有機記號「bio

 

l   散裝有機食品標示

散裝食品應於陳列處展示「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農民自產之簡單分切之產品,可納入自產農產品加工範圍一次,無須分段驗證。(若送至分切廠分切、超市分切分裝,則需要分裝、分切驗證)

餐飲場所可以宣稱使用現場調理使用「有機食材」,並應展示「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l   包裝有機食品標示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8

1.品名

應標示「有機」或「有機轉型期」(並應與證書或同意文件所載相符)

2.原料名稱

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單一原料與品名完全相同得免標原料

除水及食鹽外之原料,得註記為「有機」或「有機轉型期」

加工品原料含量>95%獲前三高者,原料後方要括號標示原產國。

3.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進口農產品:應標示進口業者資訊

國產農產品:應標示農產品經營者資訊

4.原產地/

製造或驗證場所地址足以表徵者得免標。

5.驗證機構名稱(或驗證機構標章)、證明文件字號

 

l   違規罰則

<有機農業促進法>

29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處20W-200W罰鍰。

<有機農業促進法>

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者,處6W-60W罰鍰。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l   分成三種

產銷履歷農產品、台灣優良農產品、溯源農產品(免驗證)

l   宣稱罰則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24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第10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處20W-200W罰鍰。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26條,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者,處6W-60W罰鍰。

 

 

產銷履歷農產品

l   特點

1.生產批次農產品

2.科學化農業種植

3.每一販售單位皆有唯一識別碼

 

l   產銷履歷申請:

https://taft.coa.gov.tw/ct.asp?xItem=6&ctNode=296&role=C

l   產銷履歷產品標示規定

1.品名

證書或系統登載的品項名稱,可以加註品種、品牌

2.原料名稱

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單一原料與品名完全相同得免標原料

3.淨重、容量、數量

4.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應標示「驗證證書」所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而非通路或經銷商

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原產地/

製造或驗證場所地址足以表徵者得免標。

6.驗證資訊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每一個販賣單位皆要貼標章)(顏色必須使用規定色號)

唯一追溯碼

驗證機構名稱

7.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

應以網址或Qrcode標示於農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coa.gov.tw

 

l   宣稱產銷履歷

1.不得標示字樣:

〔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國產履歷〕

2.加工品可宣稱其原料

「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

條件一:

該原料100%是產銷履歷

條件二:

該加工品類無列入產銷履歷品項一覽表(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對照表)

條件三:

中央指定系統完成登錄

 

台灣優良農產品

l   特點

1.優良農產品驗證基準

2.高品質可塑、元衛生安全

3.包裝皆有標章編號6碼識別

 

l   如何申請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http://www.cas.org.tw/%E5%A6%82%E4%BD%95%E7%94%B3%E8%AB%8B%E5%8F%B0%E7%81%A3%E5%84%AA%E8%89%AF%E8%BE%B2%E7%94%A2%E5%93%81%E6%A8%99%E7%AB%A0%EF%BC%88cas%E6%A8%99%E7%AB%A0%EF%BC%89

 

l   優良農產品標示規定

1.品名

依各類驗證基準之標示規定

2.原料名稱

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3.淨重、容量、數量

4.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生鮮截切產品應標示包裝場資訊

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原產地/

製造或驗證場所地址足以表徵者得免標。

6.驗證機構資訊

優良農產品標章+字號

驗證產品編號

驗證機構名稱

7.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

應以網址或Qrcode標示於農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cas.coa.gov.tw

 

l   優良農產品

1.不得直接使下列

〔優良農產品〕〔CAS

2.加工品可宣稱其原料

「以優良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

條件一:

該原料100%是優良農產品

條件二:

事先取得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溯源農產品

l   不須經過驗證

l   申請資訊

公告指定品項: 洗選蛋、國產茶

申請資格:生產者、企業機構、產銷團體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4723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210221


相關參考連結:農產品標示法規介紹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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