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 Cosmetic]容量、製造商、效期資訊 Information of Net weight or volume, Manufacturer and Expiry date
容量、製造商、效期資訊
Information of Net weight or volume, Manufacturer and Expiry date
1.容量資訊 Net weight or volume information
-淨重、容量或數量。
(1)以中文或英文標示公克、毫升、g、ml。
(2)建議不要用國人不常用的單位。
(3)可以另外自願標示允差範圍,如100+-5g 或 100+-1%,允差範圍沒有參考依據,惟建議減少誤差,避免消費糾紛。
(4)特殊案例如:面膜,淨重主要以「精華液」為主,面膜紙食藥署建議加標。
(2)建議不要用國人不常用的單位。
(3)可以另外自願標示允差範圍,如100+-5g 或 100+-1%,允差範圍沒有參考依據,惟建議減少誤差,避免消費糾紛。
(4)特殊案例如:面膜,淨重主要以「精華液」為主,面膜紙食藥署建議加標。
2.製造商資訊 Manufacturer information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1)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並得聯繫到業者為原則,並標示區域號碼或以手機號碼表示,如0800、02-XXXXX等。
(3) 輸入產品應標示實際輸入之業者,實際登記公司的名稱及地址。可以不用標示國外製造資訊。
(4) 依據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所以國內生產產品應標示委託製造業者,亦可加標示實際製造之受託製造商。
(5) 若產品由自己公產生產,則應標示實際製造業者或 (非受託製造工廠),但若標示委託製造業者,後須應上網登錄實際製造資訊。
(6) 若有分裝廠商,則建議加註分裝廠商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不得已分裝廠商取代製造廠商)
(7) 小包裝產品須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1)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並得聯繫到業者為原則,並標示區域號碼或以手機號碼表示,如0800、02-XXXXX等。
(3) 輸入產品應標示實際輸入之業者,實際登記公司的名稱及地址。可以不用標示國外製造資訊。
(4) 依據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所以國內生產產品應標示委託製造業者,亦可加標示實際製造之受託製造商。
(5) 若產品由自己公產生產,則應標示實際製造業者或 (非受託製造工廠),但若標示委託製造業者,後須應上網登錄實際製造資訊。
(6) 若有分裝廠商,則建議加註分裝廠商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不得已分裝廠商取代製造廠商)
(7) 小包裝產品須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3.效期資訊 Expiry date information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1)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2) 標示之期日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3) 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1)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2) 標示之期日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3) 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參考資料~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