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 Cosmetic]其他應加標之產品 Other product need to label special item

 其他應加標之產品 

Other product need to label special item



品項應標事項
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FDA器字第1061602027號)1. 注意通風。遠離火源及熱源。
2. 孕婦及12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
3. 避免沾染皮膚、眼睛及吸入。
4. 產品屬外用,若誤食請送醫處理。
(一)不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
(二)除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外,另須依第三、四款規定標示。
(三)應於包裝容器上以中文標明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應明顯載明本商品係僅供環境芳香用,不得於密閉空 間使用。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住址。
3、商品內容:
(1)使用之醇類名稱及含量。
(2)使用之精油名稱及含量。
(3)其他成分名稱及含量。
(4)容量或淨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
5、警告用語:
(1)薰香精油閃火點 21℃以下者,應於薰香精油包裝瓶及補充瓶 容器上明顯標示「不可以火焰方式使用」、「遠離火源、禁 菸」、「容器務必緊閉」、「不得儲存於密閉、強光、高溫等場 所」、「直接吸入過量醇類有害健康」、「遠離孩童、防止孩童 取得」及「禁止十二歲以下孩童使用、操作」。
(2)薰香精油閃火點超過 21℃者,應於薰香精油包裝瓶及補充瓶 容器上明顯標示「容器務必緊閉」、「不得儲存於密閉、強光、 高溫等場所」及「直接吸入過量醇類有害健康」。
(3)以上警告用語之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十六號字且需 為紅色粗體」,並應黏貼牢固,不易撕除。
6、消費者服務專線。
7、使用方式。
(四)應於包裝容器、外盒或說明書上標示敘述下列事項:
1、危險處理方式。
2、健康危害效應: 輕度刺激眼睛及上呼吸道,液體直接觸及眼睛會造成嚴重刺激; 吸入其蒸氣能導致打旽及昏睡;而大量攝入或吸入其蒸氣可能會 造成潮紅、頭痛、頭暈、精神抑鬱、噁心、嘔吐、麻醉、感覺缺 失、昏迷;大量的暴露會造成意識喪失及死亡;吞食或嘔吐可能 造成倒吸入肺部。
3、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1)吸入:
1 移除污染源或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
2 若呼吸停止立即施予人工呼吸。
3 立即就醫。
(2)皮膚接觸:
1 立即以緩和流動的溫水沖洗患部15分鐘以上。
2 沖水時脫去污髒衣服和鞋子,須洗淨後丟棄或再用。
3 若刺激感持續立即就醫。
(3)眼睛接觸:
1 立即將眼皮撐開,以溫水澈底沖洗污染的眼睛20分鐘以 上。
2 立即就醫。
(4)食入:
1 除非患者失去意識或痙攣,否則給予患者大量的水喝以催 吐。
2 立即就醫。
按摩精油(按摩精油使用注意事項 104 年 3 月 2 日)按摩精油使用注意事項
一、 禁止使用對象:
新生兒、嬰幼兒
二、 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或諮詢醫師或專業人員意見再行使用:
1. 孕婦、哺乳婦女、未滿 12 歲兒童及體質容易過敏者。
2. 曾對精油過敏者。
3. 患有皮膚相關疾病(如濕疹、牛皮癬、皮膚癌、接觸性或異位性皮膚炎…等)以及皮膚有傷口或破損狀況者。
4. 患有心血管疾病、腦神經、自體免疫以及精神疾病者。
三、 緊急處理須注意:
1. 使用精油時避免接觸眼睛、黏膜及私密處皮膚,如不小心接觸,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倘若處理後不適情況仍持續,請立即就醫診治。
2. 使用精油時如有皮膚過敏(如紅、腫、癢...等)不適現象發生時,應立即拭除後以大量清水沖洗,倘若處理後不適情況仍持續,請立即就醫診治。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曾經對精油過敏者或敏感性肌膚,使用前宜先進行皮膚過敏(敏感)測試。
2. 精油不宜過度使用,按建議濃度使用,過度使用會導致反效果或副作用,對身體造成傷害。
3. 含有柑橘類(如佛手柑、檸檬等)成分的精油對紫外線具有感光性,故使用此類精油時應避免日光及紫外線照射,以免造成黑斑或色素沉澱的現象。
4. 有關精油之盛裝容器,依國家標準 CNS 14900 辦理。此外精油應置於陰涼處並避免陽光直射。
註:本「按摩精油」係指塗抹於人體外部,以協助按摩目的之精油。
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FDA器字第1051607288號)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為供兒童使用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含藥化粧品添加水楊酸(Salicylic acid)做為主成分,用途為軟化角質、預防面皰,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嬰幼兒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2. 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製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孩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3. 添加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成分者,有可能為2 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2 歲以下兒童之使用須諮詢醫師或藥師」。
4. 為避免兒童以不當方式使用,建議標示「為維護兒童安全,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或同意義之字樣。
5. 盛裝於加壓的容器內時,建議標示「避免朝眼睛噴。不要刺破或焚燒。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避免靠近火源或熱源。」或同意義之字樣。
6. 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應標示注意事項之成分時,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 防曬係數/Sun Protection Factor/SPF,標示值不得大於實測值,最大上限定為50(含50),若所測得防曬係數高於50者,得以「SPF 50+ or SPF 50 Plus」。
2. 標示「PA+…」時,則必須提供人體測試資料,若提供體外試驗之資料,則僅能標示「★…」,不得標示「PA+…」。倘須標示UVA 之防曬效能(如「PA+…」),業者需提供UVA檢測報告,依實際參照方法測得UVA 之防曬效能及結果。
3. Boots Star Rating 「★★★★★」,表示其產品對於 UVA 的防護能力與 UVB 的防護能力比值(UVA/UVB),★ 越多表示 UVA 防護能力越強,如果防曬品對UVA的防護力是對UVB的90–100%,便是五顆星,表示此防曬劑對UVA及UVB的防曬效果皆很好。
4. 廣波長防曬 (Broad Spectrum):臨界波長( Critical Wavelength )達到370奈米(nm)以上,就可以使用這個標示「寬頻防護 Broad Spectrum」
防曬小說明!
* UVA-紫外線波長長400-320 mm,自太陽95%通過大氣層到地表,會穿透至皮膚底層(真皮層),造成皮膚曬黑、老化
PA主要防止UVA的光線,以「+」字號來表示防曬強度,防曬強度越強「+」越多,分成4級,低級「PA+」、中級「PA++」、高級「PA+++」、最高級「PA++++」。
*UVB-紫外線波長320-290 mm,自太陽5%通過大氣層到地表,會穿透至皮膚表層(表皮層),造成皮膚曬紅、曬傷
SPF主要防止UVB,SPF數值為延緩曬傷時間的比例,例如SPF10,是指若平常10分鐘會曬傷,擦了SPF10的產品,會延長至100分鐘後才曬傷。分成4級,以低級SPF2-15、中級SPF15-30、高級SPF30-50、最高級SPF50+/50plus。
*Boots Star Rating 為UVA/UVB ratio換算而得,UVA 的防護能力與 UVB 的防護能力比值(UVA/UVB),以★(20-40%)、★★(40-60%)、★★★(60-80%)、★★★★(80-90%)、★★★★★(90-100%)。
*UVC-紫外線波長290-100 mm,幾乎被大氣層吸收,但若臭氧破洞有淺在影響。
-其他防曬標示規則
1.禁止宣稱「陽光阻斷(Sunblock)」
2.經試驗證實得以宣稱「抗水(Water Resistant)」,因保護程度不可能完全阻絕,所以不得標示「防水(Water Proof)防汗(Sweat Proof)」;若同時能抵禦UVA、UVB兩種紫外線之產品可標示「寬譜(Broad Spectrum)」。
*廣譜SPF15或SPF更高的產品可標示
1.有助於防止曬傷
2.如果配合防曬措施(防曬措施:褲子、帽子、太陽眼鏡),允許產品標示「可減少皮膚癌和太陽光造成皮膚老化的風險」
*非廣譜或SPF小於15的產品
1.因效果不足,僅可標示預防曬傷,不得標示防止曬傷。若搭配防曬措施,則可宣稱「可減少皮膚癌和太陽光造成皮膚老化的風險」。
2.附加警語: 可能導致皮膚癌或皮膚早期老化的風險。
貼鼻皮膚清潔膠布-妙鼻貼(衛署藥字第87041291號)用途:清潔粉刺
注意事項:
(一) 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一星期只可使用1至2次,使用間隔應在3天以上。
(二) 皮膚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此類產品:
1 皮膚曬傷脫皮。
2 皮膚受傷、紅腫、有傷口。
3 青春痘 (面皰) 。
4 皮膚過敏或具有敏感型肌膚。
5 濕疹。
6 臉部乾燥。
7 對貼布或絆創膏易發生過敏或易產生刺激反應者。
8 皮膚有任何不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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