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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 Pet Food]寵物食品宣稱

  廣告宣稱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不可用之參考 : 1.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項目 *涉及醫療效能 (1)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處方食品可冠動物疾病或症狀之名稱,惟須加註「須依獸醫師 指示下使用」或含有「獸醫師指示」之類似文字。 )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1)     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之負面狀態。 ( 負面狀態可使用「適用 / 管理 / 照護 / 針對」之詞句。如適用於咀嚼功能弱、適用於食慾不振等 ) (2)     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 (3)     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 ( 維持免疫力、抵抗力 - 可以 ) (4)     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 適用 / 維持 / 管理體型、體重或體態等 - 可以 ) 2.       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1)     「無添加」、「不使用」未載明產品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2)     「研發」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發機構名稱。 (3)     「獲獎」、「獎項」,未說明授獎機構、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4)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詞句,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 ( 實質轉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認定之。 ) 可使用之參考 類型 關鍵字 通常可使用詞句或類似詞句 器官、組織、身體結構功能 1-1 眼 保持眼睛明亮、保護眼睛、眼睛保健、護眼保健、視力保健、保護視力、保護視力健康等。 1-2 牙 一、維護牙齦健康、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鞏固牙齒、幫助咀嚼、口腔保健、幫助控制牙垢形成等。 二、潔牙骨類型產品通常可使用詞句: ( ㄧ ) 幫助控制牙菌斑 (Helps Control Plaque) 、幫助控制牙垢

[一般商品 Commodity]商品標示 Product Label(20230518正式實施)

  商品標示法 (2023/5/18 正式實施 )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 一 ) 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 二 ) 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新舊法比較 : 新法 舊法 一、商品名稱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二、生產、製造商(或委託製造商,非受託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不得以代理商或供應商或經銷商代替)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原產地 (第2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8條)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