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食品營養標示 Nutrition Label for Food

 營養標示 Nutrition Label

得免營養標示



1.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包裝食品要標示營養標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且未有營養宣稱,則「得免營養標示」:(如自願標示營養標示或宣稱營養素,仍要依造規定格式標示)

(1)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一般包裝食品。(包含純氣泡水)
(2)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殺菁處理之蔬菜非屬生鮮)
(3)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枸杞、菊花、蝶豆花)(若沒有用茶包包裝,建議仍還是依造營養標示做標示)
(4)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5) 鹽及鹽代替品。
(6)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6款產品,如自願提供營養標示或有營養宣稱,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

2. 另外,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B2B),則不論有無宣稱營養成分或有無標示營養標示,皆可以以自己的方式、格式標示,重點是只要如實標示即可。

若非符合上開得免營養標示,而標示方式分成「一般食品」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膠囊錠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四類:

一般食品

標示方式

1. 業者可以逕至「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使用營養標示產生機,輸入檢驗後之數值,則可以直接得到正確之營養標示。
2. 一般食品無特殊情形,任選格式一、二標示。(參考下圖)
3. 特殊規定品項: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格式一標示;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格式二標示。
4. 標示特殊情形:多項包裝食品或口味共同使用同一營養標示,得以格式三標示。
5. 外包裝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格式四標示。
6. 標示內容大致上以八大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酸(包含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等)、碳水化合物、糖、鈉)、產品標示宣稱營養素、其他自願標示營養素為主。排列方式應參考格式內順序排列。

標示字體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營養標示範例




❶ 「營養標示」之標題。
❷ 每一份量及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份數。每一份量之單位,固體(半固體)以公克或g表示,液體以毫升、mL或ml表示。(若是須復水食用之產品,則得以復水前(g)或後(ml)作為單位,若此須復水之產品有以復水後之比例做營養宣稱,則該營養宣稱應以ml做標示;若是維生素膠囊錠狀食品,才可以使用「顆、粒」)
❸ 必須依序列出熱量及蛋白質、脂肪或脂肪酸、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含量。其中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列於脂肪項下;糖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若有需要加註英文,需先標中文再標英文)
❹ 必須列出每份產品中熱量及蛋白質、脂肪或脂肪酸、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單位。熱量以大卡、Kcal或kcal標示;蛋白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或g標示;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或mg標示;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⑤-1必須列出每100公克或毫升產品中熱量及蛋白質、脂肪或脂肪酸、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含量。可以比較相仿產品所含熱量及營養素含量。
⑤-2每一份量所提供之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可以知道每份產品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占一天所需建議量的百分比。營養素每日參考值應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循是項」附表二。
❻ 出現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之宣稱營養素或是具有說明、隱喻、暗示性之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❼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❽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可以標示成脂肪酸、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
❾ 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熱量及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熱量及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於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營養素每日參考值應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循是項」附表二。*若是橫式的營養標示,則可以免標營養素「每日參考值」。

標示建議方向

1. 「營養素」係指在於食物內,能用於維持並建造身體組織、提供能源,調節新陳代謝者,故廣義而言,蛋白質類(各胺基酸、支鏈胺基酸、中鏈胺基酸)、脂肪類(飽和及不飽和脂肪酸、EPA、DHA、ω-3脂肪酸、支鏈脂肪酸、中鏈脂肪酸等)、碳水化合物類(單、雙、多醣類、膳食纖維)、維生素類(維生素A、類胡蘿蔔素、視網醇、D、E、K、C、B1、B2、B6、B12、菸鹼素、泛酸、葉酸、生物素、膽素、肌醇、葉黃素)、礦物質類(鈣、磷、鈉、氯、鉀、硫、鎂、鐵、碘、氟、鋅、銅、鉻、硒、錳、鈷、鉬、硼、鎳、矽、錫、釩)等均屬之。

2. 非屬營養素: GABA、番茄紅素、茄紅素、植物固醇、有機酸、異黃酮、膠原蛋白、酪蛋白、兒茶素、多醣體、皂甘、三萜類、Q10輔酶、免疫球蛋白、涎酸SA、神經節苷酯 Ganglioside、乳鐵蛋白、初乳、玉米黃素、薑黃素、葉綠素。

3. 應屬營養素:牛磺酸

4. 符合上開營養素範圍之成分,始得標示於營養標示內。若非為表格列之營養素,恐非消費者明確瞭解之名稱,且考量食用限量安全性,應將其換算為表列成份名稱、單位,並以表列上名稱列出,若需要標示β-胡蘿蔔素、維生素D1、D2、D3、維生素K1、K2,必須標在應標示名稱之項下列出。例如:
其他營養素名稱應標示之名稱
β-胡蘿蔔素維生素A
(6 μg β-胡蘿蔔素=1 微克 RE)
1 (I.U.)= α-胡蘿蔔(μg)/1.2+ β-胡蘿蔔(μg)/0.6+視網醇(μg)/0.3
1 RE(μg)= α-胡蘿蔔(μg)/12+ β-胡蘿蔔(μg)/6+視網醇(μg)/1
維生素D1、D2、D3維生素D(1 μg=40 IU)
維生素K1、K2;K3維生素K
5. 日本之營養標示「碳水化合物」,不包含膳食纖維!注意要將膳食纖維加進去,以符合我國規定。

6. 若為不定重之非拼裝產品,如烏魚子、水果等,份數得以「約OO份」標示,但OO須為整數。

7. 營養標示之每一份量及份數相乘若無法與淨重相符,則在應符合小數位數的前提下,其相乘數值應不大於淨重,建議先以四捨五入捨去小數點,或調整一次食用量,以達到相乘數值應不大於淨重之條件。

8. 多口味隨機組裝的產品,原則上要將各口味分開標示,但因各口味數量可能會有時高有時低,各營養標示之份數無法固定,若產品為混和且無小包裝之情形,則建議將產品混在一起,合起來做單一營養標示。若產品雖為混和,但有小包裝分裝情形,依消費者食用習慣,仍應個別標示營養標示。

9. 產品外包裝或品名宣稱營養素,則應將該營養素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內。宣稱營養素如菊糖,且宣稱該成分為膳食纖維,亦得標示如「膳食纖維(菊糖)」之成分含量。

10. 數據修整方式得以「四捨六入五成雙」或「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11. 營養標示小數位數進位
標示方式項目備註
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每一份量、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包含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鈉、膳食纖維及其他自願標示項目。.每一百公克(或毫升)所含熱量或營養素含量無法符合以「0」標示之條件時,且其每份熱量或營養素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其每份熱量或營養素含量「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經數據修整以小數點後一位標示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維生素、礦物質---
12. 以下營養素得標示為零之限制。若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有數值,則仍建議熱量呈現出數值。

項目得以「0」標示之條件
(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
熱量不超過4大卡
蛋白質
不超過0.5公克
脂肪
碳水化合物
不超過5毫克
飽和脂肪不超過0.1公克
反式脂肪不超過0.3公克;

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
(二選一即可)
不超過0.5公克

13. 數值得標為零之條件:(建議都標出示值,惟以不誤導消費者為標示原則,如每份及每100公克的值不建議一個為零一個不為零)(1) 數值確實為零。
(2) 符合得標為零之條件
(3) 於規定標示位數仍無法呈現數值。(以營養素來說在整數位或小數點後一位,經數據修整為零時,得以零標示),但建議如果不符合零之條件,盡量皆標出數值。

14. 標示值得使用實際檢測或計算,惟該數值皆不得超過以下附表範圍。另,可能因為特性而持續衰退,建議加標實際衰退含量。

項目誤差允許範圍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標示值之80%~120%(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標示值之120%)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標示值之120%
胺基酸、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礦物質(不包括鈉)、膳食纖維、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³標示值之80%
維生素A、維生素D標示值之80%~180%

15. 有關「膳食纖維」及「膽固醇」,膳食纖維得於營養標示在碳水化合物及糖之後,並進行縮排;膽固醇則應標示在脂肪、反式脂肪、飽和脂肪之後,並進行縮排。
16. 熱量計算可參考:
營養素項目熱量(/公克)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4大卡
脂肪9大卡
膳食纖維2大卡
赤藻糖醇0大卡
其他糖醇2.4大卡
有機酸3大卡(其含量建議於營養標示格式附近註明)
酒精(乙醇)7大卡(其含量建議於營養標示格式附近註明)
17. 維生素E、C等可同時作抗氧化劑及營養添加劑之添加物:產品之添加物係作抗氧化劑作用,若產品外包裝作了營養宣稱,且在營養標示標示了該營養素(如維生素),該產品添加之營養素恐涉及「易生誤解」為營養添加劑作用。建議不標示於營養標示內。
18. 每日參考值-依產品適用不同族群,可依造不同參考值做標示。

適用對象
四歲以上
一歲至三歲
孕乳婦
項目
熱量2000大卡1200大卡2200大卡
蛋白質60公克20公克65公克
脂肪60公克65公克
碳水化合物300公克330公克
2000毫克1200毫克2000毫克
飽和脂肪18公克18公克
膽固醇300毫克300毫克
膳食纖維25公克15公克30公克
維生素A(1)700微克 RE400微克 RE600微克 RE
維生素B11.4毫克0.6毫克1.1毫克
維生素B21.6毫克0.7毫克1.2毫克
維生素B61.6毫克0.5毫克1.9毫克
維生素B122.4微克0.9微克2.6微克
維生素C100毫克40毫克110毫克
維生素D10微克5微克10微克
維生素E(2)13毫克 a-TE5毫克 a-TE14毫克 a-TE
維生素K120微克30微克90微克
菸鹼素(3)18毫克 NE9毫克 NE16毫克 NE
葉酸400微克170微克600微克
泛酸5毫克2毫克6毫克
生物素30微克9微克30微克
膽素500毫克180毫克410毫克
1200毫克500毫克1000毫克
1000毫克400毫克800毫克
15毫克10毫克45毫克
140微克65微克200微克
390毫克80毫克355毫克
15毫克5毫克15毫克
3毫克0.7毫克3毫克
55微克20微克60微克

*參考值未訂定
註1:RE (Retinol Equivalent)即視網醇當量。
1 mg RE=1 mg視網醇(Retinol)=6 mg b-胡蘿蔔素 (b-Carotene)
註2:a-TE (a-Tocopherol Equivalent)即生育醇當量。
1 mg a-TE =1 mg a-Tocopherol
註3:NE (Niacin Equivalent)即菸鹼素當量。
菸鹼素包括菸鹼酸及菸鹼醯胺及菸鹼醯胺先質之色胺酸 (tryptophan),以菸鹼素當量表示之。
1 mg NE = 60 mg tryptophan
註4:公克得以g標示,毫克得以mg標示,微克得以mg標示。
添加量成分營養素含量國際單位
1μg
β-carotene(天然食物)0.167 μgRE0.56 IU Vitamin A
β-carotene(營養添加劑)0.5 μgRE1.67 IU Vitamin A
All-trans retinol1 μgRE3.33 IU Vitamin A
All-trans retinol ,acetate0.87 μgRE2.9 IU Vitamin A
All-trans retinol ,palmitate0.546 μgRE1.82 IU Vitamin A
Vitamin D2(Ergocalciferol)1μg40 IU Vitamin D
Vitamin D3(Cholecalciferol)1μg40 IU Vitamin D
1mg
d-α-Tocopherol1 mg α-TE1.49 IU Vitamin E
d-α-Tocopheryl Acetate0.91 mg α-TE1.36 IU Vitamin E
d-α-TocopherylAcid Succinate0.83 mg α-TE1.21 IU Vitamin E
dl-α-Tocopherol0.71 mg α-TE1.1 IU Vitamin E
dl-α-TocopherylAcetate0.67 mg α-TE1 IU Vitamin E
dl-α-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0.59 mg α-TE0.89 IU Vitamin E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膠囊錠狀食品

標示方式

1. 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礦物質或維生素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依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進行標示營養標示。反之,如礦物質或維生素非以營養添加劑功能,則得免標示,範例:如產品中添加維生素E作為「抗氧化劑」,得免依該規定。

2. 該類產品標示方式依下列格示一辦理。

3. 外包裝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格式二標示。

4. 標示內容大致上以維生素、礦物質、宣稱之營養素含量、其他營養素含量,排列方式應參考格式內順序排列。另如欲加標的八大營養素,應加在其他營養素含量後。

5. 並須加註「一日請勿超過O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標示字體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❶ 「營養標示」之標題。
❷ 每一份量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訂定,須以整數標示。
❸ 各項維生素含量。(以所有維生素為原則,營養添加之成份強制須標示出來,非營養添加的則不強制)
❹ 各項礦物質含量。(以所有礦物質為原則,營養添加之成份強制須標示出來,非營養添加的則不強制)
❺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❻ 每一份量所提供之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須以整數標示。
❼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❽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❾ 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不論一般或橫式皆可以免標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但「*參考值未訂定」若有則仍須標示)
❿ 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加註以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α-TE(a-Tocopherol Equivalent,生育醇當量)
1 mg α-TE = 1 mg 天然α-生育醇 = 1.49 IU
1 mg α-生育醇醋酸鹽(合成) = 1.1 IU
維生素D(1 μg=40 IU)

標示建議方向

1. 每一份量及份數相乘若無法與淨重相符,則在應符合小數位數的前提下,其相乘數值應不大於淨重。
2. 數據修整方式得以「四捨六入五成雙」或「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3. 營養標示小數位數進位
標示方式項目
整數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維生素、礦物質
4. 標示值得使用實際檢測或計算,惟該數值皆不得超過下附表範圍。另,可能因為特性而持續衰退,建議加標實際衰退含量。

項目誤差允許範圍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礦物質(不包括鈉)³標示值之80%
維生素A、維生素D標示值之80%~180%
自願標示之營養素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標示值之120%
其他營養素³標示值之80%
5. 以投料來計算營養素含量,應以營養添加劑之關鍵成分為營養標示基礎:
.標示的維生素礦物質,至少要有作為營養添加物的食品添加物之關鍵成分,例如膠囊中含有抗壞血酸鈉作為營養添加劑,營養標示就要標「維生素C」,而「鈉」因為不是作為營養添加之關鍵成分,則可以不標。若此產品有添加抗壞血酸鈣(做為抗氧化劑),則在稽查上只會看抗壞血酸鈉成分,所以抗氧化劑的抗壞血酸鈣不列入「維生素C」的標示內。 
.注意!但在產品後是查檢驗上,或是法規訂定的基礎上,都是以整個產品來算,非單從營養添加劑之關鍵成分來計算。須提出計算說明即可。

另外兩種「特殊營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會在下一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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