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原料與食品添加物標示 Ingredient and food additive labeling

原料與食品添加物標示 

Ingredient and food additive labeling

內容物名稱 Ingredient Name

標示方式

1. 主要係依產品投料之成分做標示,如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2. 可以與食品添加物欄位合併標示。
3. 內容物依該產品實際添加之原料做標示,並將添加之原料分成「複方」及「單方」:
(1)複方內容物:屬於複合性、混和之成分,包含複方原料與複方食品添加物,基本上皆需要依其成分展開的,另外開放有在CNS或法規有定義的複方內容物名詞,可以不用展開標示。
 *範例 : 魚丸(魚漿、鹽)、調味粉(香草粉、糖)
(2)單方內容物:包含單方原料與單方食品添加物,需依以下規定標示於內容物,不需要另外展開標示。可參考「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CNS 名稱等。倘食品中之複合原料之品質規格符合 CNS 者,依 CNS 品名標示之。
 *範例 : 醬油、豬肉、高麗菜

標示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標示內容建議

1. 食品之內容物原料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標示之,可利用經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定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等進行標示。另,前開未規定者,中文翻譯名稱可參考國內著名中文期刊或食品科技辭典之相關記載資料,惟不得有易生誤解或標示不實。

(1) 有許多一般原料統括性名稱,如果汁、肉、調味料、辛香料、蔬菜、水果等,未能使消費者了解內容物,應明確標出他的真實屬性。如標示為蘋果汁、雞肉、鹽、白胡椒粉、高麗菜等。
(2) 食品添加物統括性名稱,如酵素製劑、化製澱粉,應明確寫出是什麼酵素及如何製成之化製澱粉,如納豆酵素、酸化澱粉等。 
(3) 另如屬單方食品添加物已明確之名稱,如單酸甘油脂、脂肪酸甘油脂等,該項下仍可細分名詞,如OO酸甘油脂,如使用兩種以上此食品添加物,標示得以該實際名稱分別標明或以脂肪酸甘油脂統括標示之。
(4)不建議標示之名稱
「精油」,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誤解非為可食成分。
(5)注意之原料名稱
口香糖基質,產品使用之口香糖膠,應確實屬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且符合「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並應依上開規定如實標示其實際基劑名稱。

2.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原料標示規定
減鈉鹽符合規定之含量才可稱為減鈉鹽,若產品使用減鈉鹽,得僅標示「鹽」。
碘鹽原料鹽品倘添加碘化鉀、碘酸鉀,得標示「碘鹽」、「鹽(碘化鉀)」。
太白粉應如實標示使用之原料種類,如馬鈴薯澱粉、樹薯澱粉。
巧克力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才可以叫相對應的巧克力名稱。另外如添加植物油成分,則應加註相關字樣。
若有添加其他原料,如堅果、餅乾,巧克力含量仍應達到25%以上,名稱且應加注「含餡」、堅果、餅乾等字樣。
奶油、人造奶油、
脂肪抹醬
如符合規定,可得免展開標示。
醬油符合規定可以直接命名醬油
大麥應於內容物標示「大麥」,不得標示「洋薏仁」、「珍珠薏仁」、「小薏仁」。
膳食纖維應依其確實原料名稱列示,如「小麥纖維」、「燕麥纖維」、「蘋果纖維」等。
果膠加標來源,如蘋果果膠。
氫化油若使用食用氫化油,需加標「氫化」、「完全氫化」字樣。

3. 如屬於複合食品原料,應標示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能反映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各別含量多寡依序標示;或是將複合原料中組成之各項原料,與其他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得不標示該複合原料名稱。

例如:奶油餅乾產品添加了許多原料,並將其依添加量多寡排列:麵粉、蔗糖、奶油、奶粉、調味粉,其中麵粉符合CNS 550中有定義名稱及規格、蔗糖及奶粉為單純的內容物、奶油符合相關法規之定義名稱及規格,所以麵粉、蔗糖、奶油、奶粉不需要展開標示,而其中調味粉屬於複合食品原料,消費者較不能理解這內容物,故要將其調味粉實際內容展開標示,如「調味粉(香草粉、糖)」

4. 若將食品添加物合併標示,則仍需以整體內容物由高至低排列。而食品添加物分成複方食品添加物及單方食品添加物,單方食品添加物之名稱可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通用名稱(可被大眾了解之名詞或網路上通俗使用之名稱),若為複方食品添加物,則須如實完全展開標示,惟展開之內容可不依高至低排列。
但要注意依食安法細則第9條,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得免標示項目 : 

1. 由食品原料帶入之食品添加物,若其不具功能性,則得免標示。

2. 食品中倘有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則得依規定免展開香料成分,故標示OO香料即可。若香料中同時含有香料單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香料單體可免標」、「食品原料會提供熱量,亦要標」、「食品添加物若無功能性始得免標」。(該「功能性」係指對終產品具功能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例如糖可提供甜味、熱量,天然食用色素可提供色澤,食品添加物黏稠劑可提供增加稠度等功能性。)

3. 食品之製造、加工等製程使用之原料,於終產品完成前,經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不視為食品構成材料,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通常被認定是加工助劑才可免標:
加工助劑定義: 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例如:食品中如額外添加之內容物「水」,仍須標示之;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例如:使用於食品中的糖漿或肉湯),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水」。另於食品之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發揮等去除之水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則得免標示之。通心麵產品倘所添加之水分已於製造、加工過程中去除,則得免標示之。使用酵素反應,酵素後續已失活,可免標。

**不可免標例外:
例如:鹼粽以糯米添加「氫氧化鈉」,使澱粉變性,終產品就算進行酸鹼中和,最後產品仍要標示「氫氧化鈉」。

標示違規項目

1. 為了讓消費者或稽查人員明確知道產品之原料成分,如果是屬於單純的原料,如生鮮肉類、海鮮等,亦不得省略標示內容物。

2. 內容物得以「內容物」、「成分」、「原料」、「配料表」等同意義字樣標示,惟為避免消費者誤解產品成分排列,不得以「主原料」、「次原料」或「副原料」名稱分列標示。

3. 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不得僅標示外文。且簡體中文屬於外文。

4. 成分若只有香料色素不同,仍不可合併為同一內容物標籤。

食品添加物名稱 Food additive Name

標示方式

1. 可不用由高至低標示。

2. 得與內容物合併標示。(即內容物: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但若合併標示,於內容物欄位之項目皆要由高至低標示)

3. 食品添加物分成複方食品添加物及單方食品添加物,單方食品添加物之名稱可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通用名稱(可被了解之名詞或網路上通俗使用之名稱),若為複方食品添加物,則須如實展開標示,惟展開之內容可不依高至低排列。

4. 食安法細則第9條,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其功能性僅需標示在單方功能性旁,或標在複方食品旁,惟若標示於複方食品旁僅有一種功能,應於展開單方食品添加物中標示其他功能。

標示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標示內容建議

1. 由複合食品原料帶入之食品添加物,若其對終產品不具功能性,則得免標示。

2. 食品中倘有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則標示OO香料即可,有特殊風味宜標示為OO香料。

3. 若複方香料中同時含有香料單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香料單體得僅標示香料」、「食品原料會提供熱量,亦要標」、「食品添加物若無功能性始得免標」。

4. 食品添加物統括性名稱,如酵素製劑、食用修飾澱粉,應明確寫出是什麼酵素及如何製成之修飾澱粉,如納豆酵素、酸處理澱粉、氧化澱粉等。

5. 另如屬單方食品添加物已明確之名稱,如單酸甘油脂、脂肪酸甘油脂等,該項下仍可細分名詞,如OO酸甘油脂,如使用兩種以上此食品添加物,標示得以該實際名稱分別標明或以脂肪酸甘油脂統括標示之。

6. 若將內容物與食品添加物分別標示,建議先將其區分為複方原料、複方食品添加物,分別將其排列,而複方原料中的食品添加物,可不用拉到食品添加物欄位去。換言之,複方食品添加物中的食品原料,可不用拉到內容物欄位。若要完全將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完全分開,則建議將其完全打散成單方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再進行分開。

7. 天然原料若含下列成分時,應顯著標示其「成分名稱及含量」,松蕈酸(Agaric acid)、蘆薈素(Aloin)、β- 杜衡精(β- Asarone)、小檗鹼(Berberine)、古柯鹼(Cocaine)、香豆素 (Coumarin)、總氫氰酸(Total Hydrocyanic Acid)、海棠素(Hypericine)、蒲勒酮(Pulegone)、苦木素(Quassine)、奎寧(Quinine)、黃樟素(Safrole)、山道年(Santonin)、宁酮(α與β)(Thujones,αandβ)(以上成分不得以純化後成分加入)。 不得使用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 3 項合成香料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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