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個別原料須加標事項
個別原料須加標事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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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丁聚糖(Chitos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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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由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者,其赭麴毒素 A (Ochratoxin A)含量應 < 1 pp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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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使用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作為原料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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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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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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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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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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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使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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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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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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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用於茶包,供沖泡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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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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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瀉苷(sennosides)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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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番瀉苷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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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能導致腹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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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晚上食用一次,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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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慢性腹瀉、腸阻塞、腸狹窄、乏力、炎症性結腸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闌尾炎、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以及孕婦、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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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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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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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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蛹蟲草子實體: |
1.
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所得者,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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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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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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蛹蟲草菌絲體: |
1.
蛹蟲草菌絲體為菌株經液態培養後,以高溫使菌株失活製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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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2公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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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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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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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 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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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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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蟲夏草菌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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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1.
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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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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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鑑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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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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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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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
於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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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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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橙(Citrus aurantium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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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 m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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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兒童、孕婦、哺餵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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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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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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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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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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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肌酸不適合一般人食用。如擬食用,須在醫師、營養師或專業人士之指導下使用。使用不當,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包括:造成肌肉裂傷;產生體水滯留,增加心臟負荷;腎臟功能不佳者產生腎衰竭;飲水量增加造成電解質稀釋而引起抽筋或嘔吐;腸胃不適(下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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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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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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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惟30 m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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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5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warfarin)之病患,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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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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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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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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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孕婦、幼兒與生長發育期之青少年不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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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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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靈萃取粉末(Stachys florida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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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25 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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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大量食用可能會造成脹氣、腹痛等症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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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奇異果種子萃取物草莓種子萃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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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本產品可能引起孩童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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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用藥者應特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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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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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果木樹皮萃取物(Terminalia arju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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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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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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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用心血管疾病或高血脂症藥物者,食用前應先諮詢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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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穀胱甘肽(Glutathi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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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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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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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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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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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1. 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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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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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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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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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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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可食用部位為全株,每日限量為90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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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二歲以下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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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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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爪根(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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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限量為4.5公克乾燥根或100毫克harpagoside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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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且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同時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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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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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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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二歲以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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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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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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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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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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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50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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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懷孕、哺乳期間婦女及對蛋過敏者應避免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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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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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爪藤樹皮萃取物(Uncaria tomento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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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70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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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孕婦、授乳婦女及三歲以下嬰幼兒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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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抗凝血劑者,食用前須先諮詢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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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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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蓮組織培養物(Saussurea involucra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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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鮮品60克,乾品3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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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 「嬰幼兒及孕婦應避免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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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品係雪蓮組織培養物,非自然生長之雪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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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
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雪蓮」,應完整標示為「雪蓮組織培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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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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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仙人掌萃取物(Caralluma fimbria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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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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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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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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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黃菌絲體(Phellinus linte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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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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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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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
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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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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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慢(Sucrom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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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食用限量為12公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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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果糖代謝能力缺失者避免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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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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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桂(桂皮)、桂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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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不得單一原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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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有每日建議食用量之茶包、錠狀、膠囊、粉末狀、液狀等產品販售時應加標「孕婦忌食」字樣之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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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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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醉茄萃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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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水粗萃取物之乾品每日攝食限量為250m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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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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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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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薈 Alo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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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1.限 Aloe vera 及 Aloe ferox 品種之葉,且應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Only the completely peeled leaves of Aloe vera and Aloe ferox can be used as food ingredients. 2.所含蘆薈素(aloin)為 10 ppm 以下。 The aloin content shall not exceed 10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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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孕婦忌食」Pregnant women shall avoid consu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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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 1 ppm 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Food products with analytical reports issued by analytical institutes indicating aloin levels below 1 ppm are exempted from the warning statement requir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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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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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車前子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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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最高攝食量為10.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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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請配合足量水一起食用,對車前子過敏者請勿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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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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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蠟(甘蔗皮)萃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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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每日攝食限量為300 m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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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孕婦及12歲以下之兒童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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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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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花肉蓯蓉萃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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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乾燥帶蓮葉的肉質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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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限量不得超過4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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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嬰幼兒、孕婦、哺乳期婦女及服用抗凝血功能藥物者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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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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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咖啡萃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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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本品係以 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 未烘焙之乾燥 種子經萃取製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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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食用限量為四百毫克;所含咖啡因含量為百分之零點零 五以下者,每日食用限量為一千五百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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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12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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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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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股藍;七葉膽;五葉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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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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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本品請勿長期或大量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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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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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梨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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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限乾品可供為沖泡茶包原料,且每日不得超過乾品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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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嬰幼兒、孕婦及慢性腎臟疾病患者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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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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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葉椴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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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懷孕或授乳婦女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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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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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柄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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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限於青草茶或茶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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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攝食限量為3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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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孕婦與幼兒不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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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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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肉桂;假肉桂;台灣土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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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標示有每日建議食用量之茶包、錠狀、膠囊、粉末狀、液狀等產品販售時應加標「孕婦忌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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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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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本品為油橄欖(Olea europaea)果實榨油後之果渣(pomace), 經熱水萃取、離心、濃縮、殺菌及脫水乾燥等加工步驟所製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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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之羥基酪醇(Hydroxytyrosol)含量為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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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之每日使用量以羥基酪醇(Hydroxytyrosol)計為二十毫 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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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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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岩藻糖基乳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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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糖主要是由 L-岩藻糖(L-fucose)、D-半乳糖(D-lactose)與D-葡萄糖(D-glucose)聚合而成的寡糖,是人乳寡糖中的一種,經由乳腺中的特異性酵素
α-1,2-岩藻糖化轉移酶(α-1,2-fucosyltransferase)在乳糖的 2’-O-位置上進行岩藻糖化作用後所合成。 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為以基因改造大腸 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 菌株發酵後,所得上清液 經無菌過濾去除發酵菌株及其生物質(biomass),取得之無細胞濾 液再經陽離子與陰離子交換層析、濃縮、活性碳處理、電透析及 過濾等純化步驟製得之 2′-岩藻糖基乳糖濃縮液,且最終不含基因 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片段。2′-岩藻糖基乳糖濃縮液經噴霧乾 燥,可製得 2′-岩藻糖基乳糖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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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限用於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專供七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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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乳粉或類似產品。使用限量為 1.2 公克/公升,以即食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食之狀態作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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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應標示「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或「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之字樣。但再經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之終產品,得免標示其生產來源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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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蝦紅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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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蝦 紅 素 (astaxanthin) 為 以 基 因 改 造 大 腸 桿 菌(Escherichia coli) Ast12 菌株發酵後,所得發酵液經滅菌、離心及乾燥,取得含蝦紅素之菌體再經乙酸乙酯萃取、過濾、乙醇結晶與清洗等純化步驟製得,且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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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附表所列之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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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食用限量以蝦紅素計為二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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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應標示「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或「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之字樣。但再經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之終產品,得免標示其生產來源資訊。 使用本規定之蝦紅素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及服用肝臟或新陳代謝疾病相關藥物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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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冬青葉(Ilex guay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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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限乾燥後,供沖泡茶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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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使用前點冬青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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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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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限乾燥後,供沖泡茶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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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使用前點咖啡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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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魚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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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一)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二)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二公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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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之魚油,其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酸 (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 及 二 十 二 碳 六 烯 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五公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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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可可豆殼(Theobroma cac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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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
可可豆殼限乾燥後,供沖泡茶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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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 |
使用前點可可豆殼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
42 | 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 | |
使用限制 | (一)以即時定量聚合酶鏈反應(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執行基因改造微生物轉殖基因片段特異性檢測之結果為陰性。 (二)所含指標成分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含量為5.5±1.5毫克/毫升。 (三)每日食用限量以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計為6毫克。 (四)應標示「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或「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之字樣;以該濃縮液為原料,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之終產品,得免標示其生產來源資訊。 | |
強制標示 | 「未滿十二歲者、孕婦、授乳者及過敏體質者應避免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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