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原產地標示(含日本產品原產地、牛豬肉原料原產地)

 原產地牛豬肉原產地

標示方式

1.      原產地()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依輸入國標示之原產定認定為主。惟若產品之產地證明與原產地標示有疑義,則邊境會依我國原產地認定基準判定該產品之實際原產地,例如有一產品該輸出國開產證與原產地標示不一致,邊境則會依該產品製造方式逕予判定原產地是否標示錯誤。

3.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進口後進行加工,加工方式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實質轉型判定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要件: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6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35以上者。
(3).如符合以上條件,但是又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得認屬實質轉型:
(3)-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3)-2.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3.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3)-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3)-5.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加工方式例如
萃取液體茶葉萃取之茶湯、咖啡粉萃取之咖啡
生食煮熟生蛋變熟蛋、生米煮成熟飯、生肉煮熟、咖啡生豆烘焙變熟豆、生海帶煮熟並乾燥為熟海帶
粉狀變為膠囊錠狀營養粉末進行打錠或填充至膠囊
調整風味、糖酸比果汁調整風味或調整糖酸比、使用辛香料醃肉、「咖啡粉、糖及奶粉」混和成三合一咖啡
多種原料進行組合後變為特性迥異的新產品「動物油、辛香料及乾燥麵體」組合為泡麵、「奶粉、麵粉、糖」組合成鬆餅粉
多種原料進行組合變為無法粒粒分明辨別原穀粒於台灣研磨成穀粉,並將多種穀粉混和
油品精煉將粗榨大豆油變成精煉大豆油
型態改變醬油濃縮為醬油粉、胡蘿蔔素以大豆油載體稀釋為胡蘿蔔素液體、水果榨汁

不得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加工方式例如
簡單切割穀粒磨成穀粉、肉塊切成肉片
簡單混和、組合穀粉混和、穀粒混和、肉塊組合為重組肉
加熱、簡單乾燥營養粉末進行打錠或填充至膠囊
分裝改裝僅改變外包裝、大包裝變小包裝
稀釋、增量12%NaOCl變6%NaOCl
進口香料(含大豆油)添加大豆油稀釋,若添加其他油,則屬於調配,不實轉。
進口奶精(含葡萄糖)添加葡萄糖,若添加果糖則屬於調配,不實轉。

**產品若同時使用多國原料,且該產品加工製造後不認屬為實質轉型,該原料原產地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如原料麵粉來自美國15%、台灣50%、日本35%,原產地標示為「台灣、日本、美國」。


經典範例
八大農產特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如僅使用以下加工方式,其認定實質轉型基準應依其收割採集地為原產地。(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可能是因為為保護國內農產品、阻止大陸農產品之公告)
(1)大蒜(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球、瓣、去膜)
(2)香菇(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3)竹筍(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4)梅(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5)李(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6)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
(7)稻米(不論去殼、輾碎、片、粒、粉)
(8)花生(不論去殼、去膜、片、粒、粉)
(9)金針(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標示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其他建議方向

1.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者,得免標示原產地

2.      原產地意義:係指一國(或關稅領域)為區分貨品之來源,而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籍(nationality)之依據,包括有關之法律、規章及具有通用效力之行政命令。原產地應具備行使行政命令的組織,但公海、南極(可參考南極條約)、北極不認定為原產地之寫法。故不得寫「產地:南極」。若於公海上捕撈的魚類,應以捕撈船隻之註冊地為原產地。

3.      有關水產品及肉品之原產地認定,如係為進口產品,則依輸出國之認定為準。若由海上捕撈之漁獲,依其捕撈地所屬海域認定或於公海捕撈之註冊國家船隻認定;若是屠宰之禽畜產品,主要以養殖地作為原產地,但牛肉原料原產地係以屠宰地認定為其原產地。

4.      若原料含量可能因為季節性會來自不同國家,建議以勾選方式選取正確之原產地標示內容,如□美國□日本,並依實際使用之國家原料進行勾選。


日本食品原產地標示

     若為日本進口之產品,要標示原產地至「都道府縣」(依造其實際製造廠、及固有記號標示之製造廠),如日本東京都。若為複合性組合產品,內被小包裝若有標示原產地,仍要明確標示於終產品外包裝,以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

牛豬肉原產地

1.      原料原產地是以屠宰地做標示,如牛肉於A地點出生,B地點生長,C地點屠宰,D地加工,E地點販售。原料原產地是C,原產地是E。

2.      產品如果含有牛豬肉成分(如牛肉塊、牛肉粉、豬肉),則要另外標「牛豬肉原料原產地」。

3.      但如果是使用牛骨、牛肉熬湯、牛肉膠原蛋白、牛肉萃取物、豬肉萃取物、豬肉明膠、膠囊,湯內看不到牛肉可食之部位(如肉塊、肉渣),則得不另外列出。特殊案例: 使用豬肉明膠製成的人工腸衣不需要標示,但天然豬腸衣須要標示。

4.      「豬脂」本身、及使用至產品內皆須加標原料原產地,但如果是使用了豬脂的混合物,則可以不用標。例如:用豬脂炒油蔥酥,炒油蔥酥本身要標豬脂原料原產地,但如果此油蔥酥加在其他產品裡面,如油飯、湯品,可以不用額外標註此豬脂之原料原產地。

5.      牛奶、牛油不在此公告範圍內,所以可以不用標。

6.      若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於原料端,如豬肉牛肉原料,就不得含有萊克巴胺,而不是終產品無檢出。

萃取物(液)油脂、使用油脂產品添加
「使用油脂產品」
內臟、肉
牛肉XXXVX
豬肉XVXVX


茶葉、咖啡豆原產地

1.      依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本規定規範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非以供餐為主之中西式餐廳、早餐店及連鎖餐廳。



2.      使用之茶葉與咖啡豆,須標示其原料收割採集地。不論是否已經實轉(在台灣烘焙之茶葉或咖啡豆),仍應標示收割採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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