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原產地標示(含日本產品原產地、牛豬肉原料原產地)
原產地及牛豬肉原產地
標示方式
1.
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輸入國標示之原產定認定為主。惟若產品之產地證明與原產地標示有疑義,則邊境會依我國原產地認定基準判定該產品之實際原產地,例如有一產品該輸出國開產證與原產地標示不一致,邊境則會依該產品製造方式逕予判定原產地是否標示錯誤。
3.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進口後進行加工,加工方式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實質轉型判定
得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不得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產品若同時使用多國原料,且該產品加工製造後不認屬為實質轉型,該原料原產地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如原料麵粉來自美國15%、台灣50%、日本35%,原產地標示為「台灣、日本、美國」。
標示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其他建議方向
1.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標示原產地。
2. 原產地意義:係指一國(或關稅領域)為區分貨品之來源,而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籍(nationality)之依據,包括有關之法律、規章及具有通用效力之行政命令。原產地應具備行使行政命令的組織,但公海、南極(可參考南極條約)、北極不認定為原產地之寫法。故不得寫「產地:南極」。若於公海上捕撈的魚類,應以捕撈船隻之註冊地為原產地。
3. 有關水產品及肉品之原產地認定,如係為進口產品,則依輸出國之認定為準。若由海上捕撈之漁獲,依其捕撈地所屬海域認定或於公海捕撈之註冊國家船隻認定;若是屠宰之禽畜產品,主要以養殖地作為原產地,但牛肉原料原產地係以屠宰地認定為其原產地。
4. 若原料含量可能因為季節性會來自不同國家,建議以勾選方式選取正確之原產地標示內容,如□美國□日本,並依實際使用之國家原料進行勾選。
日本食品原產地標示
若為日本進口之產品,要標示原產地至「都道府縣」(依造其實際製造廠、及固有記號標示之製造廠),如日本東京都。若為複合性組合產品,內被小包裝若有標示原產地,仍要明確標示於終產品外包裝,以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
牛豬肉原產地
1.
原料原產地是以屠宰地做標示,如牛肉於A地點出生,B地點生長,C地點屠宰,D地加工,E地點販售。原料原產地是C,原產地是E。
2.
產品如果含有牛豬肉成分(如牛肉塊、牛肉粉、豬肉),則要另外標「牛豬肉原料原產地」。
3.
但如果是使用牛骨、牛肉熬湯、牛肉膠原蛋白、牛肉萃取物、豬肉萃取物、豬肉明膠、膠囊,湯內看不到牛肉可食之部位(如肉塊、肉渣),則得不另外列出。特殊案例: 使用豬肉明膠製成的人工腸衣不需要標示,但天然豬腸衣須要標示。
4.
「豬脂」本身、及使用至產品內皆須加標原料原產地,但如果是使用了豬脂的混合物,則可以不用標。例如:用豬脂炒油蔥酥,炒油蔥酥本身要標豬脂原料原產地,但如果此油蔥酥加在其他產品裡面,如油飯、湯品,可以不用額外標註此豬脂之原料原產地。
5.
牛奶、牛油不在此公告範圍內,所以可以不用標。
6.
若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於原料端,如豬肉牛肉原料,就不得含有萊克巴胺,而不是終產品無檢出。
茶葉、咖啡豆原產地
1. 依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本規定規範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非以供餐為主之中西式餐廳、早餐店及連鎖餐廳。
2. 使用之茶葉與咖啡豆,須標示其原料收割採集地。不論是否已經實轉(在台灣烘焙之茶葉或咖啡豆),仍應標示收割採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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