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產品品名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food product name
品名 Product name
標示方式
1. 不一定要在前面加註「品名」或「名稱」,只要能夠在產品正面明顯處看到的名稱,就會被認定為品名。
2.
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不能全部外文。簡體中文屬於外文。
標示字體大小
不論小包裝、散裝皆應標示於外包裝。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標示內容建議
產品訂定品名,主要是讓消費者能夠了解產品之本質、特性等,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食品品名與食品本質相符,故品名命名原則,係以能夠讓消費者了解產品本質及特性為主要考量,名稱的訂定可以參考:
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
2. 依其食品分類名稱或社會通用名稱。
命名緣由 |
範例 |
以所含原料 |
地瓜粉 |
以原料品種 |
和牛 |
以食用部位 |
豬耳朵 |
以產地名 |
北海道馬鈴薯 |
以約定成俗名稱 |
太陽餅、牛舌餅、溫泉蛋 |
以特定含有成分 (特定成分若非食品添加物或特殊純化之原料,應將原料與特殊成分並列) |
魚油DHA膠囊、金盞花葉黃素膠囊 |
直接翻譯原文 |
熱狗(hot dog) |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名標示規定。
產品分類 |
範例 |
調和油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
要依實際使用原料標示,如大豆油、橄欖大豆油。 |
米粉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
依配方比例標示,如米粉、調和米粉、炊粉 100%米成分-品名:米粉、純米粉 50-99%米成分-品名:調和米粉 以上要標米含有率 49%以下不得命名為調和米粉、米粉,只能用炊粉,另可冠名OO米粉,冠名字體大小需小於品名,若冠名OO米粉,仍應標示米含有率。 |
速食麵 (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 |
如未加實際原料,僅有香辛料,標示如牛肉湯泡麵。 |
乳製品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
依其加工及成分,得標示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奶油、人造奶油。 調製乳粉需要標是 乳粉含有百分比。 鮮乳若加了其他原料,如紅茶,品名不得標是紅茶鮮奶,不得以鮮奶為結尾(因為添加其他成分不符合鮮乳定義,而符合調味乳定義),但品名可以以紅茶牛奶、鮮奶紅茶。 鮮奶不得添加其他原料,所以如果添加鮮奶的飲料,如加了豆漿、紅茶,不能夠以鮮乳為結尾,只能以鮮奶豆漿、鮮奶紅茶。 |
奶精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 |
品名應加註「不含奶」,或「不以乳為主」,標示如奶精(不含奶) 。 |
真菌類或添加真菌類之食品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
如非添加「真菌名稱」菌絲體,則不得標示「真菌名稱」子實體或直接標示「真菌名稱」,應標示為OOO菌絲體。 |
蔬果汁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
依其添加之果汁比例標示品名,如葡萄汁、綜合果汁。 品名需呈現所有果汁,若沒有所有果汁,則須加標「綜合果汁」等同意義字樣。 果粒、原果、果蔬原汁、果蔬濃縮汁仍會算在果汁百分比內。 10%果汁含有率以下,不得直接標示OO果汁。並要加標原汁含有率。 果醋產品,有添加果汁才屬此規定,若單純為OO發酵的果醋,則不適用此規定。 |
巧克力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依配方比例標示,如白巧克力、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含餡巧克力(巧克力含量至少25%)、巧克力漿(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 |
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鹽品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
氟鹽、加氟鹽、含氟鹽 |
減鈉鹽 (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
減鈉鹽(可只標鹽) |
添加碘化鉀或點酸鉀之鹽品 |
碘鹽、加碘鹽、含碘鹽(添加碘含量在20-33 mg/kg,低於20就不符規定,若非直接販售鹽品,因國際間鹽品規定不一,則終產品符合相關規定即可。) |
全穀類產品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
規定全「榖」含量應超過50%,另可依其穀類成分標示,如全麥麵包(麥含量超過50%)、全榖麵包 |
大麥 |
如標示洋薏仁或小薏仁或珍珠薏仁,要加標大麥,如洋薏仁(大麥) 。 |
特定魚種(鱈魚) |
販售「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而非屬「鱈形目」之魚種如「圓鱈、扁鱈」,此為民眾習慣之商品名稱,應標示為俗名或與魚種名稱併列標示,然仍不可標示為「鱈魚」。 |
奶油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後,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塗抹產品,品名加標「人造奶油」(油脂內容物含量大於80%)或「脂肪抹醬」(油脂內容物含量小於80%大於等於10%)。 |
醬油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
醬油係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之原料,以「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所列的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醬油應依規定加標製程名稱混和、速成、水解醬油。 |
液蛋 (液蛋產品標示規定) |
品名須加「殺菌」或「未殺菌」 |
「健康」 |
品名不得有「健康」字樣或是包裝上品名旁不得有「健康」字樣(如商標、LOGO、圖像文字等)。 |
4. 產品名稱,要加無法展現產品本質的字眼,沒有規定不行,但為了要讓消費者了解產品,如果產品要取新穎的名字,比如說「乖乖」,品名後面要加上「玉米脆條」,才較能夠展現產品之本質。**其他如:膠囊產品或錠狀食品,建議加註「○○膠囊」、「○○錠」。沖泡用的粉包,品名可以使用「OO粉」或使用沖泡後之名稱「OO飲料」。
5.
另外屬於祝福、習俗、信仰之產品品名,雖恐致易生誤解,但若僅用在特殊用途。例如:壽麵、平安米、智慧水、發財水,尚無違法,惟請斟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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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違規項目
產品的品名除了要讓消費者了解產品,依據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廣告,不得誇張、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是否涉及違規,可以參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因此除了要讓消費者了解產品,更不能讓消費者被騙!
依認定基準,大致可分成兩類:
一、第一類誇張易生誤解,標示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生理功能、五官臟器、改變身體外觀之項目。
誇張
例如一、產品名稱為「北海道馬鈴薯」,結果它只是台灣自產的馬鈴薯。
例如二、產品名稱為「純鮮奶」,而這個產品其實是經過滅菌過後的保久乳。
易生誤解
例如三、食品不能夠讓消費者誤解為藥品!因為藥品之名稱常使用「膏」、「丸」、「滴丸」、「散」,所以產品名稱以此最後字尾,如「○○丸」、「○○滴丸」,或是以中藥的固有成方,如君子湯命名,則有可能會涉及「易生誤解」為中藥品!
例如四、如果果凍產品只是使用「葡萄香料」作為風味來源,而產品外包裝明顯畫了很多葡萄,而且品名命名為「葡萄果凍」,會讓消費者誤會裡面含有葡萄果汁或葡萄成分,則可能涉及「易生誤解」!建議要改成「葡萄風味果凍」,只是添加了提供葡萄風味的香料,不是真正的葡萄成分。
五官臟器
例如五、品名標示「心肝膠囊」,直接提及五官臟器,則可能會涉及五官臟器。
改變身體外觀
例如六、品名叫「瘦身錠」、「平腹膠囊」、「豐胸飲」等。
二、第二類宣稱醫療效能,是保健食品、健康食品最容易踩到的違規項目。
醫療效能
例如、常常在網路上看到的食品「降血脂膠囊」、「強精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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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特殊宣稱項目***
如天然、純、高○○、低○○,以下說明:
1. 天然:適用於食品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建議使用在未做任何加工之製品。
2. 新鮮、鮮:一般而言,係指未經加工或其他保存處理之食物。
3. 純:適用於敘述單一成分食物,未添加其他成分者。如符合此定義,始得以此宣稱。
4.
有比較性之形容詞,如高、低等,應明確列出比較之對象,以透明消費資訊。
特殊品名案例
能量飲
依據GCC標準化組織-配方含咖啡因的飲料草案,須符合國際定義即可命名能量飲料。
「碳酸或非碳酸飲料是通常從水中製備,天然的碳水化合物成分,興奮劑(刺激性)材料如(咖啡因、牛磺酸、肌醇、葡萄糖醛酸內酯)或有此成份之原料,並可添加其它物質,如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和允許的食品添加劑,包括這種天然水果果汁或水果紙漿和天然植物提取物也可以加入。」
冷凍肉與解凍肉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市售通路販售之肉品,冷凍肉應維持於-18℃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肉則應維持-2℃~+7℃,並標示「冷藏肉」。
杏仁分類
1.
杏樹開花結果後的果核(Apricot
pits),依品種分成
*南杏(甜杏仁): 大而扁、顏色比較淺,特色是香氣淡、味道微甜,會用來製作甜品。杏仁豆腐、杏仁茶。
*北杏(苦杏仁): 外型則小而厚、顏色偏黃,特色是香氣比較濃、吃起來偏苦,供藥用(屬中藥材)。
2.堅果類的杏仁(Sweet almond)( Prunus amygdalus),俗成扁桃、甘扁桃(甜杏仁)。
鮑魚、九孔
皆為鮑螺屬,鮑魚大多稱國外品種,且體型較大。九孔可俗稱台灣鮑魚。
海瓜子、蛤蜊
海瓜子不能與蛤蜊混著命名,所以海瓜子不宜標示蛤蜊。
以上內容僅為個人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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