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基因改造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Labeling food containing ingredi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Food containing ingredi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標示方式
1.
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有「黃豆、玉米、棉花及油菜及甜菜」。
2.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3.
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惟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認屬為高層次加工品,例如:醬油、大豆油、玉米糖漿、大豆卵磷脂、甜菜糖等,其應標示下列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 另,如使用上開高層次加工品做為原料製作成產品,得免標示基因改造字樣。
標示字體大小
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毫米。
非基因改造標示
non-GMOs which exist international approvals to cultivation or food of GMOs
1.
非基因改造相關字樣屬於自願性標示。
2.
如產品要標示「非基因改造」,應為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原料,且僅針對該原料宣稱基因改造,不得任意宣稱其他無核可通過基因改造原料為非基改。如豆腐產品,僅能宣稱該基因改造原料,不得宣稱非基因改造終產品,如非基因改造黃豆製成豆腐,產品得宣稱使用「非基因改造黃豆」,但不能宣稱「非基因改造豆腐」。
3.
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之基因改造食品,可參考國際組織網站的資料庫,可至GM Approval Database 或GM Crop Database查詢,惟仍應以各國政府主管部門之公告資訊為準。
苜蓿 |
茄子 |
米 |
小麥 |
白楊 |
蘋果 |
胡麻 |
玫瑰 |
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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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籽 |
玉米 |
黃豆 |
長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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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 |
甜瓜 |
甜菜 |
桉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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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乃馨 |
木瓜 |
甘蔗 |
矮牽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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萵苣 |
李子 |
甜椒 |
南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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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 |
馬鈴薯 |
番茄 |
紅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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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惟產品有「刻意」添加不論含量多寡,皆不得稱非基因改造。
5. 玉米筍(玉米小時候)、毛豆(黃豆小時候),可以宣稱非基改。黑豆不得宣稱非基改。
標示違規項目
1.
標示字眼如以「基改」、「基因改良」、「生物改造」字眼不完全正確,應改正。
2.
目前草案修正為可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範圍為國內經查驗登記核准於食品使用之基因改造原料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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