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廠商資訊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labeling Company information

 

製造廠商及負責廠商名稱 

Name, Telephone number and Address of  Company


如何標示廠商資訊? How to label Company information?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目的係倘該食品發生問題時,得依其標示之廠商資訊,請應負責之廠商進行說明、調查等處理。

*其標示方式大致分成「一般食品」及「國內通過生產驗證之農產品」兩種

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一般食品

標示方式

簡要密集!

標示上去的廠商資訊,要出現製造或負責廠商,若沒有出現相關字,只標示一個廠商,被認定示負責廠商,若標示兩個以上,則須強制標示出「製造廠商及負責廠商」字樣。

1.      標示之廠商名稱不用與登錄或登記的公司資訊完全相同,但需要能夠找到對應的廠商。可以使用招牌名稱、消費者服務專線等。

2.      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3.      輸入之食品其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另可自願加標國外製造商之廠商資訊。但難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4.      產品倘僅標示一家廠商(如代理商、輸入商、進口商、經銷商、市招、直接說明廠商名稱等),而未明確標示「製造或負責廠商」之字樣,則該標示之廠商應認屬為「國內負責廠商」。如同時標示兩個以上廠商,建議明確說明廠商於該產品之腳色,如明確說明何者為「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以免造成消費爭議。

標示建議方向

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其名稱、地址及電話,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者,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2.      若同產品可能因產量因素由不同工廠製造,但又是使用共用包裝,為避免消費者誤解,若欲同時標是兩個不同的工廠,建議在旁以勾選方式,或以批號差異說明實際製造工廠,並在後方加註說明哪種批號示對應哪個廠商。

3.      若僅標示負責廠商,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廠商資訊「通報」轄區主觀機關。如已標示製造廠商,則得免通報。

需要改正之資訊

若改變廠商資訊,而產品已在市面上流通,為確保消費權益,建議業者回收改正,另如已有足以讓消費者聯絡廠商之資訊,產品得於下一批產品前改正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惟業者須負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通過生產驗證之農產品

標示方式

1.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申請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等標章」者,即需依本規定標示。

2.      並非所有農產品都要標示,國外進口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未在本規範內。

3.      可追溯之來源,指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應標示該來源之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應標示資訊如下:

農產品類別

應標示資訊

生鮮農產品

 生產者(個人或組織)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生鮮農產品經截切、冷凍、屠宰分切等作業之加工農產品

 完成該等加工程序作業廠()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其他加工農產品

 實際產製廠()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標示範例:

產品

標示事項

生鮮雞()蛋等

生產雞()場、牧場或洗選蛋場等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皮蛋、液蛋等加工製品

製造廠()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生鮮魚貝類等水產品

生產者(個人或團體組織,例如漁民、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等)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生鮮蔬菜水果等

生產者(個人或團體組織,例如農民、產銷班、生產合作社等)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截切蔬菜水果

截切加工廠()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乳品類(例如鮮奶等)

生產者(例如農牧場或乳品製造廠)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冷凍食品(水產品)、冷藏調理食品(肉品)(例如豬肉、雞肉、香腸、貢丸、水餃、雞塊)

製造(加工)工廠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標示建議方向

有關進口之有機農產品部分:

(1) 依據農委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有機農產品係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2)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須依農委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合格(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惟該審查同意文件之取得並非屬通過驗證程序,故得無需依本規定標示;但擬自願標示產製來源相關資訊,並未違反規定。

(3)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如以其為原料,在國內進行製造、加工或分裝等程序,並依農委會「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驗證通過者,則須依本規定標示產製者相關資訊。


以上內容僅為個人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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