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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Food]原產地標示(含日本產品原產地、牛豬肉原料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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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 及 牛豬肉 原產地 標示方式 1.       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2.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 ( 國 ) ,依輸入國標示之原產定認定為主。惟若產品之產地證明與原產地標示有疑義,則邊境會依我國原產地認定基準判定該產品之實際原產地,例如有一產品該輸出國開產證與原產地標示不一致,邊境則會依該產品製造方式逕予判定原產地是否標示錯誤。 3.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進口後進行加工,加工方式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 實質轉型判定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要件: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 6 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 35 以上者。 (3). 如符合以上條件,但是又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得認屬實質轉型: (3)-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3)-2. 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3.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3)-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3)-5. 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得 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加工方式 例如 萃取液體 茶葉萃取之茶湯、咖啡粉萃取之咖啡 生食煮熟 生蛋變熟蛋、生米煮成熟飯、生肉煮熟、咖啡生豆烘焙變熟豆、生海帶煮熟並乾燥為熟海帶 粉狀變為膠囊錠狀 營養粉末進行打錠或填充至膠囊 調整風味、糖酸比 果汁調整風味或調整糖酸比、使用辛香料醃肉、「咖啡粉、糖及奶粉」混和成三合一咖啡 多種原料進行組合後變為特性迥異的新產品 「動物油、辛香料及乾燥麵體」組合為泡麵、「奶粉、麵粉、糖」組合成鬆餅粉 多種原料進行組合變為無法粒粒分明辨別 原穀粒於台灣研磨成穀粉,並將多種穀粉混和 油品精煉 將粗榨大豆油變成精煉大豆油 型態改變 醬油濃縮為醬油粉、胡蘿蔔素以大豆油載體稀釋為胡蘿蔔素液體、水果榨汁 不得 判定原產地實質轉型之加工方式: 加工方式 例如 簡單切割

[食品 Food]基因改造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Labeling food containing ingredi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Food containing ingredi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標示方式 1.       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有「黃豆、玉米、棉花及油菜及甜菜」。 2.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3.       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惟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認屬為高層次加工品,例如:醬油、大豆油、玉米糖漿、大豆卵磷脂、甜菜糖等,其應標示下列之一: (1)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       另,如使用上開高層次加工品做為原料製作成產品,得免標示基因改造字樣。 標示字體大小 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 非基因改造標示 non-GMOs which exist international approvals to cultivation or food of GMOs 1.       非基因改造相關字樣屬於 自願性標示 。 2.       如產品要標示「非基因改造」,應為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原料,且僅針對該原料宣稱基因改造,不得任意宣稱其他無核可通過基因改造原料為非基改。如豆腐產品,僅能宣稱該基因改造原料,不得宣稱非基因改造終產品,如非基因改造黃豆製成豆腐,產品得宣稱使用「非基因改造黃豆」,但不能宣稱「非基因改造豆腐」。 3.       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之基因改造食品,可參考國際組織網站的資料庫,可至 GM Approval Database 或 GM Crop Database 查詢,惟仍應以各國政府主管部門之公告資訊為準。 苜蓿 茄子 米 小麥 白楊 蘋果

[食品 Food]廠商資訊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labeling Company information

  製造廠商及負責廠商名稱  Name, Telephone number and Address of  Company 如何標示廠商資訊? How to label Company information?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目的係倘該食品發生問題時,得依其標示之廠商資訊,請應負責之廠商進行說明、調查等處理。 * 其標示方式大致分成「一般食品」及「國內通過生產驗證之農產品」兩種 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一般食品 標示方式 簡要密集 ! 標示上去的廠商資訊,要出現製造或負責廠商,若沒有出現相關字,只標示一個廠商,被認定示負責廠商,若標示兩個以上,則須強制標示出「製造廠商及負責廠商」字樣。 1.       標示之廠商名稱不用與登錄或登記的公司資訊完全相同,但需要能夠找到對應的廠商。可以使用招牌名稱、消費者服務專線等。 2.       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3.       輸入之食品其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另可自願加標國外製造商之廠商資訊。但難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4.       產品倘僅標示一家廠商 ( 如代理商、輸入商、進口商、經銷商、市招、直接說明廠商名稱等 ) ,而未明確標示「製造或負責廠商」之字樣,則該標示之廠商應認屬為「國內負責廠商」。如同時標示兩個以上廠商,建議明確說明廠商於該產品之腳色,如明確說明何者為「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以免造成消費爭議。 標示建議方向 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其名稱、地址及電話,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者,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2.       若同產品可能因產量因素由不同工廠製造,但又是使用共用包裝,為避免消費者誤解,若欲同時標是兩個不同的工廠,建議在旁以勾選方式,或以批號差異說明實際製造工廠,並在後方加註說明哪種批號示對應哪個廠商。 3.       若僅標示負責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