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標示基本原則

 產品標示是廠商與消費者溝通的管道,更是消費者認識產品最直接的方法。除了強制規定產品要標的項目,在標示的方式上,需要有嚴謹的原則、清楚的呈現。我列出以下四點是在審查標示時,可以多注意的大原則。


1.      消費者清楚易見:

標示內容不得被包裝所遮蔽,應出現在產品明顯處,若標籤堆疊或包材重疊皆可能被判定為不易辨別之標示,字體大小要符合相關法規要求(80平方公分以上之總表面積,字體應2mm以上) 

最大表面積
(cm2)
字體大小
(長、寬)(mm)
≥802
品名、廠商資訊、有效日期2
<80得小於2 (不限)

若字體顏色與背景相近,可能會造成標示不清楚違規嫌疑!!
(此圖僅作為法規教學參考,不代表違規事證)
而有些用禮盒、組合包裝的產品,如綜合泡芙禮盒-奶油、巧克力、多口味乖乖餅乾-五香、椰香。因為消費者通常只會直接看到外盒、外袋,所以外盒要分別標出裡面產品的資訊,不能空白。 而內部小包裝若不會分別拆開販售,此小包裝上可以進行標示、也可以不標。

2.      不易被破壞之標籤內容:

若以掛牌或標籤浮貼之方式,則會有被民眾惡意摘除之可能,所以應以牢固、穩定的方式黏貼在產品上。

(此圖僅作為法規教學參考,不代表違規事證)


3.      明確產品資訊:

若以多種產品使用統一包材、成分或來源因時令季節而有所改變,產品不得將不同產品任意合併標示,或以不明確之字眼標示,如菜色因季節變化有所改變,惟建議以圈選或勾選方式,清楚告知消費者產品資訊。常發生項目為共用包材產品、原產地、內容物、營養標示等。

參考如下:

(1)「豬肉來源:丹麥、澳洲」,代表本批次食品為使用丹麥來源之豬肉。

(2)「本產品使用豬肉來自:□丹麥、■澳洲」,代表本批次食品為使用澳洲來源之豬肉。



4.      標示不得誤解:

原文文字亦屬於規範範圍內,若產品同時有標示原文與中文標示,且標示內容不盡相同,但僅是數值計算方式差異,則應於產品標示上明確標明「此標示內容因國內外法規差異而有所不同」或「此標示內容以台灣為準」等同意義字樣提醒消費者,避免消費者誤解。最常發生之項目為營養標示。



5.      組合式產品的標示建議

組合式產品依其食用方式,大致將其區分為習慣上「不會分別食用」與「單獨分別食用」兩類。

(1)不會分別食用:

產品包括泡麵、杏仁小魚、多口味混和穀片、小熊軟糖等。該類產品建議依產品內容不同而分別標式,但依實際情況,則得以混和後之產品方式標示。

可只標一個的項目,品名、原產地、廠商資訊、有效日期(前提是此標示可以代表整個產品),而像「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則建議可以分別去標示個別這三個項目。

範例:杏仁小魚

1.

品名-杏仁小魚

原產地-台灣、

廠商資訊-台北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整體有效日期、

「杏仁的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及「小魚的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

2.

品名-杏仁小魚

原產地-台灣、

廠商資訊-台北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整體有效日期、

「杏仁小魚(混和計算)的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

(2)單獨分別食用:產品如有個別小包裝的喜餅禮盒、火鍋料組合包、乖乖桶等。該類產品強制於外包裝將個別產品分別標明營養標示淨重內容物等,以提供消費者完整產品資訊。

範例:

品名-OO喜餅

原產地-台灣、

廠商資訊-台北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整體有效日期(若個別產品都不同,以最短到期標示)、

「A餅乾的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及「B餅乾的營養標示、內容物、淨重」以此類推。


類似此包裝產品,記得要分別標明各產品。
(此圖僅作為法規教學參考,不代表違規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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