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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食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懶人包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發布日期:2024-02-19|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378 懶人包如下: 1.營養素都可以直接標示含OOO 2.如果牽扯到生理功能宣稱才需要符合「含」的條件。 3.高多強化、含有增加超多營養素 4.沖泡用且不直接食用之產品(如茶葉)應以沖泡方法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作營養宣稱基準 5.一個產品在不同營養素使用營養宣稱時,配合的衡量基準要相同 6.標示營養素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 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 7.醃製醬菜類可營養宣稱 以下法規對照: 1.2.第四點第四款: (四)表四第一欄之營養素,其營養宣稱涉生理功能者,除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外,其含量應遵循下列事項 寫明要宣稱涉及生理功能者,其含量才須符合表四要求。 3.詳見表四、表五 新增 蛋白質、維生素B6.B12.D.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碘、鎂、鋅、氟(表四新增) 、硒(表四新增) 4.第五點 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之食品(例如:茶包…等),應依其所列沖泡方式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 5.第六點 一食品為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高鈣、高纖維、零膽固醇」,其宣稱之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者,以一百毫升為原則;如以一百大卡為衡量基準者,應於包裝上註明。 6.第四點第一款 記載食品所含熱量或營養素含量之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表達所含熱量或營養素之含量。 7.表七 去除醃製醬菜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