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 Food Label]進口產品免驗規定
產品寄到台灣,分成財政部處理關稅與食藥署處理查驗
免驗要求:
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59596
免驗範圍:
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非供食品用途
限量規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a)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584&id=36192
(b)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3
1.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a)
2. 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a)
3. 農畜水產品類限6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不得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和新鮮水果;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b)
膠囊錠狀食品、食品添加物、嬰兒奶粉及特殊營養食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59668
免驗範圍:
個人自用、公司內部評估試製用/業務推廣用/查驗登記樣品/其它非供販售、研發測試用
限量規範:
1. 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
2. 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3.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a)
免稅制度:
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2,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有關免貼中文標示:
輸入產品需改裝分裝產品(食安法細則第19條)。注意!貼標不算是改裝分裝。可以在進口申報時勾選「需分裝改裝」,並附上切結。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料如確實銷售或直接至食品工廠,供工廠加工使用,無流出致市面上可能,得依改裝分裝免貼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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