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Food]有效日期標示規定 Regulation of Expiry date
有效日期 Expiry date
標示方式
1.
有效日期之訂定係依造產品之加工製作、保存環境、運輸條件、包材樣式等,除了評估病原菌增生汙染,營養素、益生菌之含量亦是影響有效日期之指標之一。為確保產品之安全性,應研訂出廠商負責之有效日期。業者亦得參考市售產品之日期。可參考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2.
應明確標示於外包裝上,如2018/1/1。並建議於外包裝說明有效日期所列式的日期,如「有效日期如外包裝上所示:年/月/日」,以避免消費者誤會日期。
3.
依據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有效期限若大於三個月,則得僅標示「年/月」,而該日期係以該月份最後一日為有效期限,如2018/1,即過了2018/1/31日就過期了。
4.
應以不退色油墨打印於外包裝,另外依據函釋,有效日期不得單獨黏貼於外包裝上,應與大部分標示內容(如內容物、廠商名稱等)一起標示。
需要額外加標其他相關事項的產品!!
*如果產品為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進口及國產雞肉需加標「屠宰日期(或生產日期)」。
標示字體大小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標示建議方向
1.
若產品宣稱益生菌或營養素之含量,業者應確保產品於有效日期內皆含有該宣稱之含量。
2.
若為複合性產品,其有效日期於終產品外包裝應以最快到期日為標示。如同時有2018/1/30、2018/2/1、2018/1/1,應以最早到期日2018/1/1標示。
3.
有效日期得依實際情況縮短,惟不得延長。
不得延長之加工方式 |
範例 |
分裝改裝 |
大包裝變為小包裝 |
改變產品包材 |
紙盒變塑膠盒、單純充氮氣 |
簡單切割、研磨 |
肉桂變肉桂粉、肉塊變肉片 |
單純黏著組合 |
重組肉 |
增量、稀釋 |
10%濃度的糖水稀釋成5%濃度的糖水 |
加熱過的產品再次加熱 |
茶葉再次烘焙 |
除非產品判定有效日期實質改變。有效日期得以延長之實質改變判定:
得延長之加工方式 |
範例 |
改變氣體成分(若單一此加工無法延長) |
經填充氮氣、惰性氣體、抽取真空、放置乾燥劑、脫氧劑等加工程序或處理 |
改變保存溫度 |
冷藏保存轉冷凍保存、常溫保存轉冷藏保存 |
進行高度加工 |
加熱煮熟、醃製等 |
改變物理型態 |
香料固體加溶劑(油脂)變液體 |
更換包材不得認定實質轉型,或是乾燥茶葉在快過有效日期之後,再次焙炒,亦不得延長保存期限。
4.
食品轉溫層有效日期訂定之規定:
有關「食品業者改變產品保存溫度之原則」請依下開規定辦理:
(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合先敘明。
(二)
具產品所有權或受原廠委託之食品業者,由已登錄之食品製造業者,依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
(三)
產品改變保存溫度之有效日期訂定:
(1) 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之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惟不得大於原製造業者所訂定之有效日期。
(2) 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由改變保存溫度之食品製造業,依據產品製程、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惟應備妥該產品驗收、生產紀錄、保存試驗等相關資料及適當標示,俾利追蹤追溯管理。
(四)
產品不得同時有兩個有效日期,錯誤範例:冷藏OO年OO月OO日,冷凍OO年OO月OO日;或冷藏7天,冷凍一個月。但可以以建議食用方式進行標示,如:冷凍OO天,開封後請於一天內食用完畢。
標示違規項目
1.
依據食安法第十五條,業者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日期之食品。
2.
若產品於有效日期內發生變質腐敗,仍以食安法第十五條違規判定。
3. 為明確有效日期之資訊,不得僅以「製造日期 Manufacturing date」及「保存期限 Shelf life」表示其有效日期。
4.
僅以數字呈現有效日期,且非以「年月日」方式標示,標示之有效日期亦無法使消費者了解,則以易生誤解判定違規。
5. 依食安法規定應標示「有效日期 Expiry date」,「賞味期限 Best before」之意義與「有效日期 Expiry date」不同。「賞味期限 Best before」,係指該期限內食品有最佳之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有腐敗或劣變之情況。由於標示「賞味期限 Best before」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故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Expiry date」。
以上內容僅為個人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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