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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食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懶人包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發布日期:2024-02-19|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378 懶人包如下: 1.營養素都可以直接標示含OOO 2.如果牽扯到生理功能宣稱才需要符合「含」的條件。 3.高多強化、含有增加超多營養素 4.沖泡用且不直接食用之產品(如茶葉)應以沖泡方法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作營養宣稱基準 5.一個產品在不同營養素使用營養宣稱時,配合的衡量基準要相同 6.標示營養素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 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 7.醃製醬菜類可營養宣稱 以下法規對照: 1.2.第四點第四款: (四)表四第一欄之營養素,其營養宣稱涉生理功能者,除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外,其含量應遵循下列事項 寫明要宣稱涉及生理功能者,其含量才須符合表四要求。 3.詳見表四、表五 新增 蛋白質、維生素B6.B12.D.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碘、鎂、鋅、氟(表四新增) 、硒(表四新增) 4.第五點 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之食品(例如:茶包…等),應依其所列沖泡方式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 5.第六點 一食品為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高鈣、高纖維、零膽固醇」,其宣稱之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者,以一百毫升為原則;如以一百大卡為衡量基準者,應於包裝上註明。 6.第四點第一款 記載食品所含熱量或營養素含量之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表達所含熱量或營養素之含量。 7.表七 去除醃製醬菜類。

[食品標示 Food Label]進口產品免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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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寄到台灣,分成財政部處理關稅與食藥署處理查驗   免驗要求 : 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59596 免驗範圍 : 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非供食品用途 限量規範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 (a)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584&id=36192 (b) 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3 1.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 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 ) 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 ( 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 ) ; (a) 2.       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 (a) 3.       農畜水產品類限 6 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 1 公斤;不得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和新鮮水果;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 1.2 公斤,罐頭限量各 6 罐。 (b)     膠囊錠狀食品、食品添加物、嬰兒奶粉及特殊營養食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59668 免驗範圍 : 個人自用、公司內部評估試製用 / 業務推廣用 / 查驗登記樣品 / 其它非供販售、研發測試用 限量規範 : 1.       食品添加物重量為 1 公斤以內 2.       香料限量 200 公克以內 3.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 ( 盒、罐、包、袋 ) ,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 (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 (a)